九家旅行社暗藏霸王條款 北京消協公開點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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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4日 07:16 北京娛樂信報 | |||||||||||||
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減免自身責任、增加消費者義務、規定與消費者不對等的權利義務……一些旅游服務企業在旅游合同中設置的種種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昨天,市消協對旅游行業中存在的三大類霸王條款進行公開點名點評。 種類:減免自身責任
霸王條款1 北京春暢旅行社合同第七條:“乙方(消費者)因病發生費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傷害的,甲方負責通知保險公司立案,同時協助保險公司調查核實,以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限,甲方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金額以外的費用。” 點評:該合同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的權利,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霸王條款2 密云縣旅游咨詢服務中心合同第三條違約責任中第三款:經營者“不承擔違約責任情形:第4項規定: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經營者)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 點評:該合同格式條款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的向消費者做出賠償的責任。 霸王條款3 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甲方(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須承擔責任: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乙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點評:在沒有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經營者未達到與乙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霸王條款4 北京神舟國旅集團合同書第二條第一款:“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甲方(經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點評:如甲方保留此項權利,就意味著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內容,而甲方對合同行程的調整屬于單方變更合同。 霸王條款5 北京春暢旅行社合同第三條:“甲方如果取消團隊計劃(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夠成團人數時),甲方應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費者),并全額退還所收預付款或團款。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點評:對由于是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的原因而取消的團隊計劃,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霸王條款6 北京歡樂之旅旅行社合同中規定:“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費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則應付乙方已交團款的10%作為違約金。” 點評:該條款是經營者有意設置免責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種類:增加消費者義務 霸王條款7 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書第二條備注中:“報名出現自然間(單男或單女)請補交房差或視情況安排三人間”。 點評:自然單間的出現,并非消費者過錯,該條款是強制消費者接受其服務的不公平條款。 霸王條款8 北京遷茂旅行社合同中規定:“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還旅游者全部團費,已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旅行社承擔,但由于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變更出團日期,旅游者應依據變更后的團費標準付費,旅游者也可以選擇退團,但仍需承擔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并依情況須支付30%-80%的賠償金。” 點評:該合同格式條款屬于違法、顯失公平的條款。由于經營者的責任,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相應的賠償。其次,由于旅行社責任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經營者僅退還消費者的團費及實際發生費用,實際上是在減輕自身的違約責任。 霸王條款9 北京云麓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中規定:“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客人自理。” 點評:合同簽訂后,二者的權利義務應當對等。上述條款只規定游客承擔損失,顯失公平。 種類:規定不對等的權利義務 霸王條款10 北京華堂旅行社合同第八條規定:“甲方(消費者)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經營者)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在旅游開始前5日以前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點評:消費者違約時需支付經營者已發生的費用及違約金,而經營者違約則只支付違約金。另外,為消費者設定的違約金金額為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經營者)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百分數,顯失公平。 霸王條款11 北京青年旅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書第四條第三款:“甲方(消費者)因故申請取消原訂旅游計劃,乙方(經營者)可按下列情況處理:48小時內至24小時之前,收取全款30%的損失費。” 第四條第四款:“乙方(經營者)因故取消原訂旅游計劃,48小時內至24小時之前取消的應按全款10%賠償甲方(消費者)。” 點評:在違約情形的責任承擔中顯失公平。 追訪 旅行社紛紛回避 被市消協點評的旅行社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昨天,記者致電北京神舟國旅集團采訪時,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合同條款是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的,制定過程中也征求過各方意見。如果現在有消費者對此提出異議,我們會把這個意見盡快向上反映的。” 而北京春暢旅行社接電話的辦公室工作人員首先表示“不知道有點評中所涉及的條款”,隨后以“需要向領導請示”為由掛斷了電話。 針對各旅行社的上述反應,市消協有關負責人表示,公開點評不是最終目的,希望通過點評,使全社會都來關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維權”。 信報記者 革繼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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