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無正當理由不能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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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9日 08:04 中國質量報 | |||||||||
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以無正當理由不可解除合同為由,依法駁回了原告張軍關于解除購房合同的訴訟請求。 村民李密(化名)于1985年購買了本村集體所有的4間房屋,同時,同村的另一個村民李果(化名)也買下了這幾間房前面西側的兩間驢圈。兩家相安無事過了十幾年。
同村的張軍(化名)看中了李密的4間房,兩人于2001年3月26日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李密將自己所有的這4間房屋賣給張軍,同時張軍必須在2002年5月1日之前付清全部的價款6700元。而在此前6個月,張軍就已經以租賃的方式住進了自己相中的房里。協議簽訂后,張軍便正式成為了這幾間房的主人,并按時履行了付款義務。李密出售房屋的行為也得到了村委會的認可。 2003年4月,張軍因宅基地的使用問題與驢圈主人李果發生矛盾,且始終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他便尋思:“買房居然買來了一堆麻煩,還不如不要呢,干脆,把房退還給李密得了。”于是2004年6月14日,張軍起訴到房山法院,以宅院使用范圍與買賣協議不相符為由,要求判令李密退還房屋價款并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軍與李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也實際履行了各自的義務,作為一個對雙方都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沒有法定事由是不能解除的。而張軍在購房前已居住了半年之久,并且又是同村村民,理應知悉這4間房的基本情況,所以他現在僅僅以宅院使用與他人有爭議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于是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作者:孫靜波 龐立新 (來源:本站原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