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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金融“霸王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9日 08:02 中國質量報

  隨著科技進步、經濟發展,金融服務已滲透到日常生活的各個環節,實力強大的金融機構不斷更新設備、增設網點,為消費者帶來了快捷的服務,但也有一些銀行服務水平相對滯后,特別是制定的格式條款盛氣凌人,引起了消費者的強烈不滿。近日,中消協與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合作,邀請各方面的專家,對金融領域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柜員機記錄不算數存款數額銀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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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消費者反映柜員機有吞卡和卷錢的現象。例如,廣州的李先生投訴說,他于2000年12月29日在廣州某銀行柜員機存款5000元,該機器打出的客戶通知書上有“金額RMB5000元”,另外,有4個米字符號和“請與銀行聯系”的字樣。

  李先生立即向柜臺的營業員詢問,該營業員沒有回答,而是反問李先生:“你存錢了嗎?”李先生回答:“存錢5000元。”營業員說:“那就行了。”過了幾天,李先生取錢的時候發現沒有這筆錢。經查詢,銀行工作人員的答復是:柜員機一次只能存3000元,一次投入5000元太厚,卡在皮帶里下不去。現在,銀行只有2500元的賠款權限。據此,消費者認為銀行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而且其制定的格式條款也不公平。

  專家認為,根據《消法》規定,銀行提供服務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如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柜員機一次只能存款3000元,存入過多難以保證交易安全,對此,銀行負有說明和警示義務,應在柜員機旁、用卡協議或所發卡的背面做出醒目提示,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防止其財產遭受損失。此外,還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交易安全。當持卡人投入的錢超過規定限額時,銀行應當且必須有技術手段保證原款自動返還,或及時通知工作人員開機點核,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其次,《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具備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柜員機是銀行柜臺服務的延伸,客戶在自動柜員機上進行交易實際上就是在同銀行進行交易。消費者存入錢款,自動柜員機打印出收據,交易雙方都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銀行負有柜員機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應保證所提供的柜員機沒有質量問題,所打印的客戶通知單應是有效憑證。除非銀行確有證據證明柜員機打印有誤,否則不能擅自更改柜員機記錄。該銀行稱:“客戶通知書只表示持卡人曾在該機上做過交易,”“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上存入現金,以本行點核數為準入賬!币簿褪钦f,消費者在柜員機上存入多少錢,只有銀行單方說了算。該條款賦予了銀行單方決定合同標的的權利,剝奪了消費者參與監督的權利,造成了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不僅損害了持卡人利益,也有損持卡人對柜員機和銀行的信賴,是明顯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專家指出,實際上,造成柜員機收賬記錄與銀行人員點核數額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發生異議,消費者有權要求銀行重新審核、播放錄像、開機檢驗,以確定存款的真實數額。如銀行不盡審核義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自動轉存算次數銀行隨意加限制

  河南省鄭州市的蔡先生反映,他于2001年在鄭州市某銀行辦理了定期存款,存單上標明了“自動轉存”的選項。

  2004年3月,當蔡先生到銀行提款時(已超過該筆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被告知:“自動轉存”指的是“再自動轉存一次”,其后即按照活期利率計息。

  蔡先生提出,為何在辦理存款時銀行方面對此沒有進行解釋?銀行方面認為,儲蓄員當時應已告知,可能當時蔡先生沒有注意,且自動轉存的次數為一次,是該行的內部規定和慣例。蔡先生認為,自動轉存的次數應當清楚地標注在存單上,且其他銀行的同類業務,都沒有自動轉存次數的限制,而該行的內部規定單方面任意將“自動轉存”的次數解釋為一次。

  專家指出,定期存單上的“自動轉存”條款,屬于銀行方面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

  由于自動轉存次數限制的不同,涉及到按不同利率計算利息的問題,不僅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對于銀行的合同義務也是一種限制,即:將超過原存款期限的期間一律按定期利率計息的義務,限制為僅按定期利率計息一次,剩余期間均按活期利率計息的義務。對此,銀行有義務向儲戶予以說明,尤其要說明自動轉存的次數,以提醒消費者注意這種變化給自己帶來的影響。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儲戶和銀行就“自動轉存”次數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當作不利于格式條款的提供者———銀行方面的解釋,即“自動轉存”沒有次數限制。提醒消費者:先知情后簽約

  由于金融領域涉及的問題專業性強、內容龐雜,中消協特別提醒消費者,在簽訂金融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要了解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細察約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了解各家銀行的具體規定,“貨比三家”,在知情的前提下再行簽約;要看經營者是否依照公平合理、利益和風險共擔、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制定條款,有無故意規避或轉嫁法律責任的情況;對經營者提供的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關專家請教,避免因不懂而糊涂簽約,權益受損;對于口頭承諾的內容,應要求寫進合同中。

  作者:李 清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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