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公司不許指定買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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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7日 15:22 法制晚報 | |||||||||
此案為北京市法院審理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例案件 本報訊(通訊員 范紅萍 記者 王婷婷)記者今天上午9時獲悉,一中院執結一起涉及到公用企業的不正當競爭案,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審理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例案件。 涉案的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北京供電公司限定他人購買指定電表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該單位已于近日作出了關于撤銷“京供朝陽[2002]24號文件”的決定,并將案件受理費一千元交至法院。 據悉,2003年底,賽恩(天津)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北京供電公司起訴至一中院。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2000年,北京市朝陽區在進行農網一期改造過程中,天津賽恩公司曾分別與北京朝陽區小紅門鄉電管站、王四營電管站、高碑店電管站、十八里店電管站、雙橋電管站簽訂過電表的購銷合同。2002年11月,北京供電公司下屬的朝陽供電分公司以北京朝陽供電局的名義下發了“京供朝陽[2002]24號文件”,明確限令所屬供電所只能購買由其指定的廠家的表具。按照其要求,二期農網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電局指定的產品,沒有向天津賽恩公司購買產品。 天津賽恩公司認為,北京供電公司的行為是典型的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客觀導致了與天津賽恩公司有合作關系的五個電管站只能與其終止合同,給天津賽恩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故天津賽恩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北京供電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天津賽恩公司損失2000元。 一中院以朝陽供電分公司下發“京供朝陽[2002]24號文件”的行為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權利為由,判定被告北京供電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判令被告北京供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供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5月27日,市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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