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造假案因獎金少三上法庭 夏洛克式的邏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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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7日 12:38 南方日報 | ||||||||||||
本報訊 (記者/賀信 實習生/姚瑤)昨日,打假舉報人因嫌獎金少起訴廣州市衛生局一案在廣州市中院人民法院開庭二審。這是上訴人沈某與廣州市衛生局在法庭上的第三次“對峙”。“衛生局是否濫用職權”成為此次庭審辯論的焦點。 2001年1月17日,廣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沈某的舉報破獲了“當年廣州第一起案值過百萬元的制假大案”。而沈某僅獲得3000元的獎金,他認為自己至少應該獲得五萬元的獎金。沈某將廣州市衛生局告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廣州市衛生局獎勵原告3000元的決定。沈某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詳見本報7月2日A06版)。 沈某及其律師在庭上堅持“衛生局的種種行為都屬于濫用行政權力”,而衛生局則辯稱“沒有任何濫用行政職權”的行為。 夏洛克式的邏輯? 雙方的爭論始終圍繞著《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進行。根據其中的規定:對舉報人,行政執法部門可給予5萬元以下或者實際收繳罰沒款10%以下的獎勵。 原告律師認為,這是法律對行政機關的授權,然而并不意味著,衛生局“想給多少就給多少”,而是應該根據案件的大小和舉報人所承擔的風險來定獎金額。衛生局的行政行為,致使沈某的“付出和損失遠大于獎勵”,并且“極大地挫傷了舉報人及其他公民的舉報熱情”,與《條例》精神“背道而馳”。 被上訴方廣州市衛生局辯稱,原告認為衛生局濫用行政職權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衛生局堅持認為,“3000元屬于五萬元以下。”根據《條例》規定,給予3000元的獎勵是“嚴格依據法律和理解法律精神的”。 對此,原告律師提出一個比喻。他認為,衛生局以及一審法院的邏輯就如同“夏洛克的邏輯”,《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不依不饒”按照合約,只要合約對方賠償“二兩肉”,換成等價值的錢也不行。衛生局堅持的“五萬以下”就是五萬以下,換成五萬也不行。 犯法還是無證經營 原告律師還提到,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金額5萬以上,即構成犯罪,造假價值在50萬以上,要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沈某所舉報的案件制假價值在百萬元以上,衛生局沒有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卻只是作為“無證經營”進行查處,并且不積極追究罰款,當屬“失職或瀆職行為”。 對此,衛生局并沒有進行“答辯”和解釋。他們認為依據《食品衛生法》對該造假案進行查處是合理的,并不涉及“濫用職權”。 經過庭審,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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