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餐廳偷稅七十多萬法院一審判處拘役兼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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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6日 13:24 深圳特區報 | |||||||||
37歲的劉麗女士是蛇口某餐廳的老板娘,因為未按規定報稅、繳稅被稅務機關查處。近日南山區法院一審判劉麗犯偷稅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421525.30元。 收入1500多萬繳納稅款10多萬 1997年,張武承租深圳市某水產有限公司600平方米的場地,作為其經營蛇口某餐廳的場所。在經營中,張武主要負責廚房方面的管理,其妻子劉麗負責管理營業收入,其兄張升負責采購、報稅等業務。該餐廳每天營業收入和原始單據由收銀員交給劉麗,劉麗據以設置流水賬。 同年,深圳市地稅局蛇口征收分局要求該餐廳建賬,張升遂于1998年開始聘請兼職會計王廣,張升向其提供部分憑據及自己編造的數據給王廣為該餐廳做賬。 1999年,該餐廳由張武自負盈虧。同年,該餐廳因未按規定報稅、繳稅被查處,張升從劉麗處支取錢補交了稅款。 2002年4月19日,由劉麗記錄的反映該餐廳經營情況的“存貨記數賬”和“進銷存明細賬”以及張升提供給餐廳使用的偽造發票被稅務機關查獲。 經核實,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該餐廳實際取得經營收入15014508元,而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為1940000元;應申報繳納稅等稅款共832754.41元,實際只申報繳納稅款100880元,偷逃稅款為731874.41元,占應納稅款的87.89%。劉麗于2002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審,2004年5月24日被逮捕。 偷稅數額70多萬被告稱不是負責人 公訴機關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麗不履行納稅義務,采取偽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不繳、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麗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否認其有采取偽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行為。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麗不是蛇口某餐廳的負責人,故不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不構成偷稅罪的主體;被告人劉麗主觀上不具有偷稅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劉麗客觀上沒有實施公訴機關所指控的“采取偽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行為。 被告系經營者之一一審判拘役兼罰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麗身為個體餐廳經營者,明知經營餐廳應依法納稅而違反稅法法規未如實納稅,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被告人劉麗與蛇口某餐廳投資人張武為夫妻關系,共同經管該餐廳,并負責餐廳的財務收支工作,系蛇口某餐廳實際經營者之一,故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不構成偷稅罪主體等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沒有采取偽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做法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麗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法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有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關于審理偷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作者:本報記者周錦雄 通訊員唐敏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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