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行為,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行業(以下簡稱: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誠信體系,促進行業公平、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從根本上遏制行業惡性、無序競爭局面,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能力,維護行業形象和整體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制定本公約。第二條本公約是專門從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工作的機構在開展無損檢測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業行為規范。凡是已經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
局核準的無損檢測專項資質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均應當遵守本公約。第三條本公約的監督執行機構是中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第二章行業道德第四條檢測機構在開展業務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程、技術標準。第五條檢測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機構從業人員恪守誠信服務的原則,建立健全檢測質量的管理與控制體系,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第六條檢測機構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公平競爭,提倡行業團結、互助、協作、誠信,發揮整體優勢,提高和增強對社會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在開展無損檢測業務時,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自覺履行行業自律的義務。第七條檢測機構商洽聘用行業內其他單位工作的在崗人員時,應該尊重原單位的合法權益。第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業務、現場檢測和檢測報告形成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的規范、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操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第九條為了使行業在市場環境下健康發展,檢測機構應該共同抵制低價競爭,維護行業利益。第三章行業守則第十條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止無證機構和個人非法進行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第十一條嚴格對放射源的存放和使用的管理。第十二條不向無證機構和個人分包檢測業務。第十三條不以掛靠、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變相出賣、出租、轉借無損檢測專項核準資質。第十四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影響委托單位對檢測機構的選擇。第十五條不得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競爭業務(合同或者協議所確定的檢測價格低于檢測工作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收費標準或者工程預決算價格的20%,既視為不正當競爭)。第十六條不得接受委托單位的不合理要求,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出具不真實的檢測報告。第十七條不得以行賄或者索賄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八條不得泄漏委托方的商業秘密。第四章行業管理第十九條協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管理,向檢測機構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與政策等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檢測機構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檢測機構和行業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無損檢測行業自律,對利益沖突和相關需求進行協調與服務,并對各檢測機構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本公約的執行。第二十條各檢測機構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該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盡量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協會或者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調解。第二十一條檢測當事人對檢測結果有爭議時,檢測機構有責任對檢測結果進行復核和解釋。如果當事人仍不滿意,可以向協會申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當事檢測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并且尊重鑒定結果。第二十二條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本公約的檢測機構。協會秘書處負責舉報的受理和根據舉報及時對違約行為進行調查。當事機構有義務配合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行業和社會公布,必要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對經過查證確屬違反本公約的檢測機構,視不同情節,經過協會相應的議事程序,做出警告、行業內批評,向相關組織、機構、無損檢測委托單位通告等勸戒或者懲戒的決定;情節嚴重的,建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降低核定級別、暫停或撤消檢測機構核準資質,對負有相應責任的檢測人員予以暫停或者撤消其檢測資格等行政處理。第二十四條所有檢測機構均有權對協會的調查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協會的主管部門舉報徇私舞弊和受賄索賄行為。第二十五條檢測機構以繳納會費的形式,在協會內建立無損檢測行業自律基金,專門用于舉報和投訴的取證調查,以形成有效的行業自律與監督調查機制。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公約經過檢測機構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決同意后生效。本公約生效期間,經過二十五個以上檢測機構聯名提議,可以提請協會按相應程序,組織對本公約進行修改。第二十七條本公約經2004年5月29日無損檢測行業自律昆明會議通過生效。第二十八條本公約由中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協會負責解釋。
作者:佚名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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