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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公開點評:金融領域霸王條款盛氣凌人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1日 10:04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姚芃

  中消協今天公布金融領域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意見。這是自去年點評電信郵政、商品房、汽車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后,中消協2004年度公開點評的第一個項目。

  自今年4月中消協公開征集不平等格式條款以來,共收到來自全國16個省的消費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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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點評線索353個。其中涉及金融方面的條款62個。為確保點評質量,中消協與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合作,邀請各方面的專家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提煉出六項點評意見。

    柜員機記錄不算數 存款數額銀行定

  問題:目前,各家銀行紛紛安裝了柜員機,許多消費者反映柜員機有吞卡和卷錢的現象。例如,廣州的李先生反映,他于2000年12月29日在廣州某銀行柜員機存款5000元,該機器打出的客戶通知書上有“金額RMB5000元”,另外,有四個米字符號和“請與銀行聯系”的字樣。李先生立即向柜臺的營業員詢問。該營業員沒有回答,反問李先生:“你存錢了嗎?”李先生回答:“存錢5000元。”營業員說:“那就行了。”過了幾天,李先生取錢的時候發現沒有這筆錢。經查詢,銀行工作人員的答復是:柜員機一次只能存3000元,一次投入5000元太厚,卡在皮帶里下不去,隨后存款或取款者的錢被卷了出來。銀行只有2500元的賠款權限。據此,消費者認為銀行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而且其制定的格式條款也不公平。

  條款一,銀行《客戶通知書》只表示持卡人曾在該機上做過交易,存入的現金須經本行雙人核實才能入賬,入賬后才能使用。

  條款二,《××銀行××借記卡章程》第6條規定:異地使用××銀行的自動柜員機,按異地取現標準收取手續費。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上存入現金,以本行點核數為準入賬。

  點評意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銀行提供服務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如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柜員機一次只能存款3000元,存入過多難以保證交易安全,對此,銀行負有說明和警示義務,應在柜員機旁、用卡協議或所發卡的背面做出醒目提示,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防止其財產遭受損失。此外,還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交易安全。當持卡人投入的錢超過規定限額時,銀行應當且必須有技術手段保證原款自動返還,或及時通知工作人員開機點核,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具備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柜員機是銀行柜臺服務的延伸,客戶在自動柜員機上進行交易實際上就是在同銀行進行交易。消費者存入錢款,自動柜員機打印出收據,交易雙方都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銀行負有柜員機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應保證所提供的柜員機沒有質量問題,所打印的客戶通知單應是有效憑證。除非銀行確有證據證明柜員機打印有誤,否則不能擅自更改柜員機記錄。該銀行稱:“客戶通知書只表示持卡人曾在該機上做過交易,”“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上存入現金,以本行點核數為準入賬。”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柜員機上存入多少錢,只有銀行單方說了算。該條款賦予了銀行單方決定合同標的的權利,剝奪了消費者參與監督的權利,造成了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這不僅損害了持卡人利益,也有損持卡人對柜員機和銀行的信賴,是明顯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實際上,造成柜員機收賬記錄與銀行人員點核數額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發生異議,消費者有權要求銀行重新審核、播放錄像、開機檢驗,以確定存款的真實數額。如銀行不盡審核義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銀行強定保險人 指定律師你埋單

  問題:目前,大多數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人購買房屋保險,但限定必須向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審查貸款資信情況,并由借款人承擔一切律師費,甚至規定了律師費的數額。有消費者形象地說:“這就是銀行、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串通一氣、共同設套,想方設法強迫消費者花錢為銀行埋單。”

  條款一,《××銀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借款)第31條規定:本合同簽訂以后,甲方(借款人)必須辦理抵押財產保險,有關保險手續可到乙方(銀行)認定的保險公司或委托乙方辦理。

  條款二,《××銀行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第53條規定:因訂立本合同而發生的印花稅、契稅、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抵押登記、備案、撤銷費等費用由乙方(借款人)承擔。

  點評意見:

  首先,作為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銀行和借款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消費者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律師服務,有權自己挑選保險公司和律師事務所。銀行強行指定保險公司和律師事務所是一種捆綁銷售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既妨礙了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也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其次,消費者享有知悉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的權利。《按揭須知》中只提到律師費的收取標準,對于律師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卻無規定,使消費者只有付費的義務,而無知情和監督的權利。

  其三,律師的服務對象應是委托人、付費人。現在,律師收取的卻是貸款人的錢,主要替銀行工作,即審查貸款人的資信狀況,如貸款人收入狀況、房產手續完備狀況等。而作為主要受益人的銀行不但不用出錢,還要規定律師費的高低,限制委托人、付費人選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自由。這在法律關系上十分混亂。無論借款人還是銀行,誰享受律師服務誰就應承擔付費義務。律師費的高低應由委托人根據所接受服務的項目,與律師自行協商確定。銀行無權為借款人在支付律師費方面設定義務。

  總之,上述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顯失公平。

  章程規定單方改 強迫對方受約束

  問題:北京的王先生在2004年4月9日辦理××銀行借記卡時發現,該銀行制定的《××卡使用規定》存在很大問題。其他銀行也有類似規定。

  條款一,《××銀行××卡使用規定》申明:本規定未盡事宜,由我行負責解釋。本規定一經修改,毋須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

  條款二,《××銀行××借記卡章程》第15條規定:本章程由××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執行,修改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約束力。

  點評意見:

  首先,有關銀行卡的《章程》和《使用規定》都是銀行單方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對其內容的修改,其實就是對合同條款的變更。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訂立后,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合同。

  其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持卡人作為消費者,有權利知道所接受服務的真實內容,銀行“毋須通知”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根據該法第9條的規定,即使銀行對修改內容予以通知,消費者仍有自由選擇權,而不是銀行規定的即行生效。

  其三,銀行卡格式條款的修改一般基于兩個原因:一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金融管理規章有新的強制性規定,對此類修改,持卡人無權提出異議,但持卡人的知情權仍應受尊重,且有權在知悉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二是發卡銀行自身基于完善服務、完善業務規則或控制業務風險的需要,這種修改有可能會增加持卡人的風險,此時新章程的約束力就取決于持卡人對修改是否確認,若持卡人不接受,銀行無權強迫其接受。

  當然,由于銀行卡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持卡人在與發卡銀行訂立合同時,并未參與《章程》、《使用規定》的制定,而且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后也不可能參與對《章程》、《使用規定》的修改。但是,修改后的《章程》、規定并不能因此籠統地、當然地取得“修改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約束力”的法律效力,而應視修改的原因規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否則,便構成了對持卡人合同權利的嚴重侵犯,是明顯的不平等條款。

  電話掛失不擔責 生效時間往后延

  問題:一些銀行規定,對于電話掛失只協助防范,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且受理書面掛失后24小時內的經濟損失也由消費者自負,消費者對此十分不滿。

  條款一,《××銀行××貸記卡章程》第19條規定:持卡人遺失××貸記卡應就近到發卡機構及時辦理書面掛失或電話掛失。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發卡機構對電話掛失只協助防范,不承擔任何責任。凡書面掛失前及發卡機構受理書面掛失起至次日24時(含)內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掛失后如需補辦新卡,可憑書面掛失申請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補辦手續。

  條款二,《××貸記卡領用合約》第8條規定:乙方(發卡機構)應承擔以下義務:(四)提供書面掛失和電話掛失服務,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發卡機構對電話掛失只協助防范,不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意見: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就掛失問題而言,電話掛失與書面掛失的載體不同,一為口頭,有錄音作為待查證據;一為書面,有文字為憑,證據力更強。但在本質上,二者都是當事人要求掛失的明確意思表示。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銀行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復中,明確規定銀行接到電話掛失后,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臨時止付手續,未辦理而使該存款在掛失后被他人冒領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無論電話還是書面掛失,只要銀行接到掛失請求,就負有立即止付,確保消費者財產安全的義務。

  關于掛失生效時間,受理掛失后,發卡銀行確實需要時間進行技術處理,規定合理的免責時間符合公平原則。但該免責時間不能任意延長。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儲蓄存款掛失期限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規定“掛失在掛失當日生效”。掛失生效后,就不應再要求掛失人承擔有關經濟損失。特別是在信息、通訊技術發達的今天,銀行業進行了普遍聯網,辦理核實、止付等手續十分快捷,所用的時間最多幾個小時。但通過上述條款,銀行不僅將受理電話掛失后應負的責任排除在外,甚至將書面掛失后最長可達48小時內的風險也全部轉嫁給持卡人。此時掛失的生效時間早已超過“當日”的概念。在如此長的時間內,有風險控制能力的發卡銀行不負任何責任,無風險控制能力的持卡人卻要承擔全部風險,顯失公平。”

  上述條款免除了銀行本應承擔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是典型的顯失公平條款,應視為無效。

  不可抗力隨意用 混淆概念欲免責

  問題:一些銀行在辦卡時對消費者承諾一卡在手全國通兌,但實際上有的地方還未聯網,有的地方設備不配套。消費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錢來,銀行卻稱用卡協議中有規定,不肯承擔責任。消費者最后只好從家鄉電匯,以解燃眉之急。消費者認為,銀行要求消費者簽訂的協議很不平等。其目的就是提前為自己免責,絲毫沒有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條款:××銀行××卡《儲蓄卡用卡協議》中規定:對因設備、供電、通訊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誤,造成儲蓄卡交易不成功,銀行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點評意見:

  造成儲蓄卡交易不成功的原因很多,在該條款中銀行所列的情況有些并非不可抗力或持卡人所致,不能不加區分地自行免責,而要視具體情況,決定銀行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

  因設備故障造成的儲蓄卡交易不成功應由銀行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為持卡人提供保證交易成功的設備是銀行應盡的義務,也是開辦銀行卡業務的必備條件。將其列為不可抗力是偷換概念,其實質是想為自己免責。按照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該條款無效。

  因通訊和供電中斷造成的交易不成功可能是銀行責任,也可能是第三人責任,不論起因如何,都應由銀行先行承擔違約責任,如屬于第三人責任,銀行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但絕不能將該風險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該條款混淆了儲蓄卡交易不成功的各種原因,借口不可抗力,概括性地為自己免除責任,有失公平。

  抵押貸款購房屋 全額保險才放款

  問題:消費者肖先生反映,他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房款總額18萬元,自己一次性出資11萬元,貸款期10年。但貸款銀行稱,消費者必須對整個房屋(按房款18萬元)全額保險,并將保單交給銀行,才能獲得所需貸款。上海福建、長春等地消費者多對此類問題表示不滿。

  條款,《××銀行××市分行個人住房商業性借款合同》有關“保險”條款規定:甲方(借款人)必須辦理全額抵押房地產的財產保險并承擔保險費用,有關保險手續可委托乙方(銀行)代辦。抵押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保險單須注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

  點評意見:

  首先,銀行要求借款人對抵押房屋辦理保險的目的在于,房屋一旦滅失,銀行可以行使物上代位權,從保險金中受償,使其債權得以實現。但是,目前借款人的貸款數額并非房屋的全部造價,銀行對房屋所具有的保險價值僅限于貸款本息部分的價值。考慮到房屋價值有可能隨市場波動,銀行可以規定投保額度略高于貸款額度,即規定一個最低的投保額度,但不能強制要求借款人就房屋全額投保。

  其次,由于借款人貸款的額度各不相同,銀行應區別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以防范風險、體現公平。

  總之,銀行要求借款人必須對抵押房屋辦理全額財產保險的條款,明顯加重了借款人的責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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