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房屋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 業主訴訟竟敗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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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1日 07:21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開發商出售的房屋偷偷抵押給了銀行 業主4年不能辦理房產證 訴至法院,業主居然敗訴
本報記者 何勇 61歲的程咸增是濟南鐵路局退休職工。2000年11月,他買下濟南明星小區34號樓一套47平方米的住房。購房時,開發商濟南槐蔭區房地產開發集團(下稱“開發集團”)承諾很快給辦房產證,可至今沒有結果。 和程咸增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另外200余名業主。開發集團早在2000年7月,就將明星小區抵押給濟南市某銀行,抵押期至2004年7月。而對銀行,開發集團開出了“銀行抵押期間不出售、不住人,如果出現住人、出售情況,自愿負法律責任”的證明。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房產證,房屋不能進行出租、抵押、轉讓等,抵押權人(銀行)對房屋享有優先處置權。這意味著,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不受法律保護。 2003年初,部分業主得到了銀行以不良貸款拍賣明星小區31、33號樓的消息后,到區政府反映,開發集團只得解除了抵押合同。從6月1日起,業主們開始陸續辦理房產證。但程咸增老人的房產證卻遲遲辦不下來。2003年8月,他將開發商告上槐蔭區人民法院。 被告辯稱,《購房協議書》中規定,乙方(業主)憑本協議書和房屋移交結算協議到市房屋交易所辦理產權證,甲方(開發商)給予協助。但直到2003年8月9日前,被告都沒收到原告要求辦證的通知,原告是“惡意訴訟”。2004年年初,槐蔭區人民法院判決程咸增敗訴。老程不服判決,到槐蔭區檢察院要求抗訴。槐蔭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認為,此案判決確實存在錯誤。原告無法取得房產證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屋已經被抵押,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違約金和辦理房產證的要求應予支持。 山東文楷律師事務所主任溫江鴻也認為,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應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