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破獲販毒大案全國第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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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0日 08:11 人民網-華東新聞 | |||||||||
本報訊 記者徐沖報道:8月27日,正大青春寶藥業有限公司授權律師在上海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授權律師王嶸、光韜反駁了此前部分媒體披露的正大青春寶藥業公司侵犯孫道臨等演員肖像權和姓名權之說。 6月8日,演員們的委托律師向青春寶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分別在《新民晚報》和《解放日報》第一版報眼位置,刊登道歉聲明”,并“做出經濟賠償,共計人民幣捌佰萬
雙方爭端的起因,要從2003年11月15日說起。那天,上海某電視臺、正大青春寶公司、上海焦點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在上海共同舉辦“青春寶健康三人行”觀眾見面會,該電視臺出面邀請孫道臨等演員出席,部分演員表演了節目。演員認為那是一場“非商業性、公益性演出”。對此,青春寶授權律師認為客觀情況并非如此:首先,律師公布了眾多演員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由焦點廣告公司支付的活動費“簽收單”;其次,放映了現場錄像,表明當時會場上布置了大幅青春寶產品廣告的標語,青春寶一子公司的領導也在座并講了話;第三,不少演員在表演時還圍繞“青春寶”品牌做了一些即興發揮。有此三點,演員們認為這還是一個“非商業性的”會,律師認為“令人費解”。 2003年11月28日,上海某報第三版廣告版刊登《鼓掌,10000雙手為青春鼓掌———“青春寶健康三人行”大型見面會演出實錄》,在此篇文字下,有約20行字高的青春寶永真片的廣告;2004年1月9日,上海另一報紙廣告版又刊登了《不似(是)春光,勝似春光———13位上海藝術家青春聯歡會(一)》。由于出現了孫道臨等人的大幅照片及文字,且出現在廣告版上,眾演員認為這構成了對其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權。對此,青春寶授權律師說:第一,這兩篇文稿均不是青春寶公司委托刊登的,更未付費,因而不存在“青春寶”廣告侵權。焦點廣告公司已于2004年4月14日公開發表過對有關這一事情的聲明,并向有關演員、上海某電視臺、正大青春寶藥業有限公司及廣大讀者致歉。第二,這兩篇文字充滿了對眾位演員的溢美之辭,說對他們的美譽造成傷害沒有根據。同時,“青春寶”是在我國著名企業家馮根生帶領下創出的一個“中國馳名商標”,具有傳奇式經歷,在這兩篇文稿里,名演員與名企業相得益彰,并不存在誰占誰的便宜的問題。據稱,孫道臨等演員曾去杭州,得到正大青春寶藥業公司總裁馮根生的上賓式款待。律師稱青春寶公司一直希望以朋友之道解決此事,但眾演員與其委托律師一起召開新聞發布會,使此事公開化,所以青春寶也不得不授權律師召開此次新聞發布會。但總裁馮根生仍未露面。又據了解,秦怡、王汝剛等演員始終沒有參與此次“索賠”,秦怡并在2003年12月11日親筆寫下了“同意無償宣傳報道”的字樣。另外,演員們給律師的“委托書”上只有9人簽名,而不是13人或15人。 本報將跟蹤報道此事件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