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現代化取向的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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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8日 10:33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秋風 正義的法律只有一種,不正義的法律則會變換各種花樣。而通常,人們都是出于某種良好愿望制定出不公正的法律的。這個時候,我們不能不想,那個良好的愿望本身可能是有問題的。
近日有媒體透露了《直銷法》部分未經證實的內容,包括外資先行,內資后行;企業注冊資本金1000萬美元,企業必須具有3年以上直銷運營歷史;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以外的至少5個以上國際區域市場開展直銷業務;企業上一個財年完成的銷售總額應該在5億元以上;企業在申請直銷運營資格時必須繳納消費者權益保證金至少在2000萬元人民幣左右;企業必須有完整的生產系統和自有產品,同時也允許銷售其他生產廠家的產品,比例應當為50%∶50%;等等。 稍微分析一下這些規定,即不難看出,這些條款完全是為外資量身打造的。而根據另一家媒體的報道,則現在制定的不是普遍針對中外企業的《直銷法》,而僅僅是《外商投資直銷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內資直銷企業根本就不在政府考慮范圍之內。 類似的情形,在很多立法中都可以看到。以不具備完全法律效力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為例,這份文件第十章《投資管理》明確規定了進入汽車產業的資金門檻: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于8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且投資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等等。顯然,這樣的投資門檻將擋住幾乎所有民營資本,而財大氣粗的外商卻可以順利過檻。 為什么會如此立法?媒體大量報道了外資直銷企業到中國向政府游說的新聞,有的外資企業也對自己的游說功夫相當自豪。這樣的游說不僅是指其高級管理層頻繁到訪,從而具有居高臨下之勢,同時,外商也更熟悉立法中院外活動的策略,比如,他們在今年5月份成立“外資企業關注直銷工作小組”,提供一些技術性立法建議,在法律起草部門本身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其建議很容易被采納。 不過,這樣的游說雖然會起作用,但作出決策的既然是政府有關部門,則政府部門的考量才是起決定作用的。中國商務部一位負責直銷立法的官員一語道破天機:中國2004年年底即將出臺的直銷立法將會引進國際上通行的管理直銷公司的做法。 往遠處說,中國近代以來的立法,不管是有關政治、社會,還是商業、文化的法律法規,基本上就是在這種心態支配下起草制定頒布的。這一點不難理解,因為,趕超西方、實現現代化,乃是幾代中國人的夢想。法律也是實現現代化的一件工具。 就經濟領域的立法而言,立法者面臨著比較復雜的局面:在我們的社會中,既存在外商企業,他們具有相當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及現代經營管理技術;大中城市中又存在著比較現代化的企業,包括壟斷性的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而在廣大的中小城市和農村,也存在著大量本土的商業交易活動,他們的交易規則和交易制度是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下演變發育的,因而具有相當強烈的特殊性。 當全國性立法者在就某一領域制訂法律規則的時候,可以設想,他們的眼光更多地關注著比較現代化的那些企業的規則和制度。這不僅僅是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問題,立法者其實還有更深層次的考慮。因為,假如我們的目標是現代化,那么,立法也應當具有現代化的取向。《公司法》明確地宣布立法目的是適應“現代”企業制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則說制定本政策是“為了建立推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全面提高汽車產業國際競爭力”,直銷立法自然也會以建立完善的、規范的直銷市場為其目標。 乍看起來,建立完善、現代的某某市場,沒有什么不對。不過,具備完善的制度和先進管理技術的,通常是外商企業。于是,立法中所設定的市場進入門檻,事實上就仿佛是專為本土企業而設。從本土企業的角度看,這樣的法律從一開始就是不公正的。 此時我們需要反思:立法必須以這樣的現代化為取向嗎?這種現代化取向的立法,試圖以法律的超前來引導本土企業或交易制度向著較為完善的現代制度演進。問題是:這樣的立法從一開始就設置過高的進入門檻而使本土企業無從進入,或者本土的交易制度根本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從而淪為管制機構和司法機構打擊的對象,則又何來完善? 無人可以否認外商企業具有較為完善而現代的企業和法律制度,它要求一個比較適合于他們游戲的制度框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明智的立法者首先會面對整個現實,而不僅僅面對現實中的一部分。如果我們的現實就是現代制度與本土制度并存,那法律就該同時面對這兩者,對其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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