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消費者狀告可口可樂含精神藥品“安鈉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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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6日 08:19 城市快報 | |||||||||||||
記者高立紅 城市快報 因認為健怡可口可樂中加入了精神藥品“安鈉咖”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東麗區(qū)消費者李先生提起一場公益訴訟,向天津可口可樂有限公司索賠1元錢。昨天,開發(fā)區(qū)法院
李先生訴稱,前不久,他在家樂超市東麗店購買了一瓶被告生產的無糖型健怡飲料,回到家后,他意外地發(fā)現(xiàn)該飲料標明的配料中含有咖啡因和苯甲酸鈉。李先生稱,他曾多年從事鄉(xiāng)村醫(yī)務工作,深知這兩者的混合物正是國家嚴格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安鈉咖”,并且,“安鈉咖”已被公安部列為新型廉價毒品,這種飲料喝多了,不僅對人體無益,反而還會傷害身體,特別是兒童和孕婦,更應引起警惕。據此,李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收回市場上銷售的所有健怡飲料產品,退還他本人購買該飲料的價款1.8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錢并賠禮道歉。 被告認為,原告的指控沒有依據。該公司辯稱,其具有生產飲料的合法資格,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fā)的《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天津市衛(wèi)生局頒發(fā)的《衛(wèi)生許可證》,同時他們每年均有天津市衛(wèi)生防病中心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并擁有其頒發(fā)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而且訴爭飲料中咖啡因的含量符合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由此可以證明,其生產的健怡可口可樂飲料符合國家衛(wèi)生質量及相關技術標準。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昨天的庭審焦點為訴爭飲料中是否含有“安鈉咖”。原告方堅持訴爭飲料中含有“安鈉咖”。被告則強調其中沒有“安鈉咖”,只有咖啡因和苯甲酸鈉的混合物,而這種物質的比例如果不是1比1的話,就不會形成“安鈉咖”。被告稱,訴爭飲料中兩種物質的比例恰恰不是1比1。 庭后,李先生稱,根據近來與法官接觸的情況分析,法官有可能會繼續(xù)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庭下調解,所以此案近期內宣判的可能性不大。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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