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動一詞 索回兩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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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6日 07:42 中國質量報 | |||||||||
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時,購房人巧妙地將“定金”改為“預付款”,從而很好地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在退房時,要回了自己的2萬元預付款。 原告高先生是一名律師,2003年1月4日,他前往北京信遠公司開發的康橋水郡商品房看房。在看房過程中,業務員聲稱中關村第三小學為專屬康橋水郡的學校,業主孩子上學問題保證可以解決。高先生遂于1月5日簽訂了認購書,并支付認購金2萬元整。次日,雙方對認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令信遠公司返還高先生購房預購金2萬元整。判決后,信遠公司不服,以高先生違背了認購書的約定,應承擔定金罰則責任,根據認購書的約定,高先生無權索回已交定金為由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5日,高先生就購買康橋水郡商品房一事與信遠公司簽訂了認購書,約定高先生同意購買其挑選的房屋,并在簽訂認購書的同時已向信遠公司支付了定金2萬元整。次日,高先生與信遠公司在認購書上增加了補充條款第十二條,確認了高先生已付的2萬元為認購預付款,并且雙方自始至終并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中院認為,高先生與信遠公司所簽訂的認購書雖有交付定金條款,但信遠公司在雙方認購書之補充條款中確認了高先生所付款項為認購預付款,可視為定金條款的變更,高先生所付款項性質應定性為認購預付款,信遠公司“定金”說因證據不充分而不予采信。鑒于高先生現已不愿購房,信遠公司應當將其認購房屋而交付的預付款返還,故判令信遠公司返還高先生預付款2萬元整。 作者:郭 瀟 (來源:本站原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