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檢”制度形同虛設 超標建材披上合格外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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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4日 15:56 北京現代商報 | |||||||||
產品有合格證并不意味著產品合格。這個說法看似荒謬,但北京建材市場上銷售的部分建材產品的質量卻表明這是個事實。發放合格證的是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質量監督局的抽檢讓問題重新暴露在陽光下,一位業內專家戲言,這豈不是質量管理機構打了自己的耳光?實際上,這一切都要歸咎于形同虛設的“送檢”制度。 “抽檢”將“送檢”否定一半
去年,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板材、燈具產品質量整頓實施方案,對本市市場上銷售的木質地板、裝飾單板、貼面膠合板進行了產品質量抽樣檢查。 據承擔本次抽查檢驗任務的北京市木材家具質量監督檢驗站介紹,此次共抽查了13個建材市場,74家經銷企業銷售的74種不同品牌的板材,合格31種,抽樣合格率為41.9%。其中,抽查裝飾單板、貼面膠合板39種,合格7種,抽樣合格率為17.9%;強化復合地板抽查35種,合格24種,抽樣合格率為68.6%。 此前,北京市質監局進行的另一次產品質量抽樣檢查表明,市場上銷售的板材合格率僅為71.3%。 令人心驚的是,有資格被抽檢的產品,都在出廠前無一例外地領到了產品合格證。這樣的結果頗具諷刺意味。對此,從業者已經見怪不怪了。 歷次的抽查結果都會給人們帶來同樣的疑問,產品合格證是如何產生的?由此產生的責任誰來承擔?產品合格證正在面臨越來越大的信用危機。 生產商:偷梁換柱 建材產品出廠,要有建材檢驗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建材產品進入市場交易,要出示建材產品合格證和產品檢驗報告;無論是經銷還是代銷,經營者為了少給自己找麻煩,都要查看自己銷售產品的檢驗報告。 合格證和檢測報告已經成為市場準入的最重要的門檻。記者了解到,在所有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中,一系列的檢測程序都是規范的,不存在違規的現象。也就是說,經檢測機構檢測出的合格品確實是過硬的。那問題究竟出在哪里呢? 記者采訪了一位業內人士,“以后還要在行里混,千萬別說我的名字。”他在接受采訪后反復叮囑記者。 他是一個大芯板板材生產廠家的老板,直率的性格在商人中并不多見,他的話一語道破了天機:“我的大芯板板材進入建材市場使用的產品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全是用合格的產品換來的。” 說穿了就是先到市場上買一小批品牌板材企業質量過硬的產品,或者自己生產一批合格產品,送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常規的檢查,取得的合格檢驗報告就成了不合格產品的“護身符”,保護著“因為大大降低了成本而有害物質超標”的產品流入建材市場。“這個時候,合格證是真的合格證,檢驗報告也是真的檢驗報告,廠家憑著一紙合格的檢驗報告,以正常價格實現了利益最大化”。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預測,此類產品約占市場上產品總額的30%。 經銷商:勾結壓價 經銷商充當了怎樣的角色呢?據知情人透露,“經銷商更加傾向于賣不合格的產品。”甚至即便市場上明明有合格的產品,他們也會向不合格的產品廠商進貨。 這是什么原因呢?利益仍然是第一動力。通過與不法生產廠家相互勾結,經銷商大批購進低價有害物質超標的建材,用同類合格建材產品的真合格證和檢驗報告為其低價超標建材保駕護航。“因為生產廠家拿不出合格的檢驗報告,自知理虧的生產廠家其產品銷售價格自然很低。經銷商憑著偷梁換柱,在經銷環節實現了利益最大化”。 同一位業內人士預測,此類產品占市場上產品總額的20%。 市場:監管缺位 北京市建筑裝飾協會家裝委員會副秘書長宋全利告訴記者,因為市場負有先行賠付的責任,所有正規建材市場都有自己的準入制度,即市場內所有的建材產品進入市場銷售,都必須出示產品合格證和檢驗報告,沒有產品檢驗報告的產品一律不準進入市場銷售。產品合格證和產品的檢驗報告是市場準入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內容。 不規范的市場則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開辦市場就是為了掙錢,在攤位制經營模式的市場中,掙錢途徑十分簡單,那就是出租攤位。攤位出租率高,市場收益就高,為了讓更多的人進入市場,主辦者常常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你按時交納攤位費,我就給你開綠燈。準入制度在這里常常是形同虛設。 建筑商:教唆犯 “最后一個環節是最可怕的環節,雖然數量極小,但是影響極壞。” 據知情人士介紹,一些與大型工程相關的材料負責人,常常充當教唆犯,不但暗示生產廠家生產低價超標建材,還向廠家、經銷商傳授如何操作,然后按照正常價格成交,從中索取回扣。 為了避人耳目,工程中分批采購的建材,往往第一批都是合格品,以后再進的建材質量就會逐漸下滑直至超標。還是為了避人耳目,這些人會主動讓利,在生產、銷售、采購等環節形成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體。 該知情人講到這里,表示出了無可奈何。 利潤大于風險 以大芯板為例,一張品牌高價大芯板的價格是120元,一張低價超標大芯板的價格僅有40元,好與不好之間差價形成的“黑心錢”相差幾倍,利潤超過100%。 而一旦事情敗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其中的情節嚴重,沒有量化指標,可執行的界限不清楚。 同法第五章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在沒有非法所得的情況下,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目前的造假罰金是造假商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懲罰是以現場實際數量為準。 以上處罰,對于賣假造假者來說,遠遠低于其高額回報。一名經銷商1年的純利潤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上百萬。更何況,被抓到的幾率并不高,質檢部門“有威脅的”檢查1年也只有兩三次。能夠涉險過關的還是大多數。 當利益大于風險的時候,人們就會選擇利益。房地產行業知名律師秦兵認為,是違法成本太低,使一部分不法分子愿意鋌而走險。 商報記者 杜秀平 李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