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房產中介設置“霸王條款”被判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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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21:55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8月19日電 (衛建萍、楊金志) 上海一家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設置霸王條款,生意不成也要提取傭金,并據此向委托人索要“解約補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日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這一條款無效,并駁回了中介公司索討傭金的訴訟請求。 2003年7月,上海的郭先生委托上海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經中介公司推薦,郭先生與孫女士達成買賣意向,三方簽下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格式合同第九條約定
2003年9月,中介公司將郭先生告上了法庭。郭先生在法庭上辯稱,中介公司推薦孫女士買房,買賣不成時又撮合雙方簽訂了解約協議,反過來中介公司又利用解約協議,要求郭先生支付報酬,卻不向真正的違約方孫女士要錢。雖然孫女士已被法院追加為第二被告,但因為當初中介公司對她的身份情況疏于審查,致使訴訟中孫女士下落不明。因此,郭先生認為中介公司有與孫女士惡意串通之嫌疑。郭先生同時主張,中介公司并未實際促成這筆交易,居間行為沒有完成,依法不得收取居間報酬,當初居間合同中第九條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為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中介公司理應對孫女士身份、住所等情況作必要的了解,并如實告知郭先生,但中介公司未能盡到這一義務。同時,中介公司又在郭孫雙方未能簽訂買賣合同后,就將孫女士交付的10萬元定金返還,而后又以此人下落不明為由,單獨向郭先生主張居間報酬。而且,中介公司始終未能向法院提交其代為收取孫女士的定金及返還定金的憑證,這些事實勢必引起郭先生對孫女士與中介公司之間關系的合理懷疑。 法院同時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第九條約定的內容明顯加重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無論居間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應報酬的有利地位。這一約定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故法院確認這一條款無效,對中介公司主張郭先生支付居間報酬的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通過居間方式進行房屋買賣,已成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徑。進行居間活動的中介公司,應誠信守法,以積極促成交易為主要目的,并據此取得相應報酬,而不應以收取服務費為目的,設置霸王條款,置被服務對象的利益于不顧。作為委托人,也應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細讀條文,慎重簽約,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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