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消費市場 > 正文
 
變賣公司轎車屬債務自救 當事人被免刑事處罰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15:42 新華網

  新華網蘭州8月19日電(盧凱、宋常青)因以公司欠其妻子貨款為由將公司一輛價值近30萬元的轎車開走變賣,甘肅一當事人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罪起訴。8月17日,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債務自救,免予刑事處罰。

  記者從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當事人張瑞(化名)是甘肅一公司第三分公司的經理,因為身體狀況不佳被免職。在重新等待安排工作期間,公司為照顧其看病決定暫不
中行抵債資產網上營銷 精彩手機賽事全攻略
雅典猜猜猜千元懸賞 大型休閑游戲燃燒戰(zhàn)車
收回他乘坐的紅旗公務車。2003年8月,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接到公司報案,稱張瑞將公司價值近30萬元的黑色紅旗車開走,并已經私自賣掉。

  2004年4月,檢察機關以張瑞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欠其妻子貨款并遲遲未結清,被告人將汽車開走并予以抵債的行為,屬于債權人的自救行為,并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目的。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張瑞在客觀方面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張瑞的妻子同公司有經濟糾紛,被告人通過占有本單位財產采取自救的行為,雖然不完全合法,但不能用刑法規(guī)范來評價其行為,且被告人主觀上也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目的。據(jù)此,法院一審宣判張瑞無罪。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未提起抗訴,目前判決已生效。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在此案中的報案單位作為債務人,未及時履行義務,已經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在其拒不履行還債義務的情況下,被告人采取為社會公德、習慣和公序良俗原則所認可的手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是一種自救行為。這種自救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成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因此也就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完)






評論】【財經論壇】【推薦】【 】【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一
關鍵詞二
熱 點 專 題
千張即時奧運圖片報道
UC音頻直播奧運賽事
奧運場館瘦身風波
北航招生丑聞
機動車負全責遭質疑
北京地鐵美食全攻略
二手車估價與交易平臺
購房租房經歷征文
余秋雨絕唱:借我一生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3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lián)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