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公司轎車屬債務自救 當事人被免刑事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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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15:42 新華網 | |||||||||
新華網蘭州8月19日電(盧凱、宋常青)因以公司欠其妻子貨款為由將公司一輛價值近30萬元的轎車開走變賣,甘肅一當事人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罪起訴。8月17日,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債務自救,免予刑事處罰。 記者從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當事人張瑞(化名)是甘肅一公司第三分公司的經理,因為身體狀況不佳被免職。在重新等待安排工作期間,公司為照顧其看病決定暫不
2004年4月,檢察機關以張瑞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欠其妻子貨款并遲遲未結清,被告人將汽車開走并予以抵債的行為,屬于債權人的自救行為,并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目的。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張瑞在客觀方面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張瑞的妻子同公司有經濟糾紛,被告人通過占有本單位財產采取自救的行為,雖然不完全合法,但不能用刑法規(guī)范來評價其行為,且被告人主觀上也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目的。據(jù)此,法院一審宣判張瑞無罪。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未提起抗訴,目前判決已生效。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在此案中的報案單位作為債務人,未及時履行義務,已經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在其拒不履行還債義務的情況下,被告人采取為社會公德、習慣和公序良俗原則所認可的手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是一種自救行為。這種自救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成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因此也就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