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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線下“黑大坑” 觸電身亡誰擔責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07:26 中國質量報

  喜歡釣魚的人都知道“黑大坑”,就是釣魚按時間收費,不再對釣的魚論斤秤兩,釣多釣少全憑技術和運氣。這種含有競技、賭博色彩的釣魚形式給釣友帶來刺激的同時,也隱藏著一定的危險性,白某就是其中不幸的一例。

  2003年6月24日凌晨5時,魚塘還沒正式營業,家住北京市門頭溝區的白某就興致勃勃地來到擔禮村汪洋魚塘垂釣。本想趁水溫變化不大時,早點把即將支付的幾十元“投資”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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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在汪洋魚塘的北岸上空架設著1.3萬伏高壓電線,為安全起見一般人都不敢在此垂釣或經過。白某起初選擇了緊靠北岸的西岸,但是他的釣點始終未見動靜。為了有所收獲,白某決定抄近路經過北岸到東岸,途中他對在北岸標有“高壓線下嚴禁釣魚”字樣的警示牌視而不見,一心只想著快點換個好位置。恰在此時,白某手中的魚桿碰到了頭上方的高壓電線,就這樣被電擊身亡。白某家人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經法院調查,高壓電線是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北京供電公司門頭溝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門頭溝供電分公司)架設的。1984年,擔禮村民委員會未經規劃部門和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即在高壓線下方開挖魚塘。1999年5月13日,門頭溝供電分公司與擔禮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協議,載明:乙方擔禮村在10千伏高壓電路防護區內違章建魚塘,應予拆除,鑒于乙方實際情況,供電公司要求線路下方不準釣魚。其實,在1998年9月29日,擔禮村經濟合作社就將該村的六個魚塘發包給劉建設經營。劉建設使用劉士河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垂釣經營。2002年4月,劉建設未經擔禮村民委員會和擔禮村經濟合作社同意,將其中一魚塘轉包給胡俊孝經營,胡俊孝將魚塘定名為“汪洋魚塘”,事發當時該魚塘現場沒有管理人員。審理中,各被告都對賠償問題進行反駁,而且理由都很充分。

  被告擔禮村民委員會辯稱,我村已將魚塘發包給劉建設進行養殖,劉建設轉包給胡俊孝從事垂釣未經我村同意。白某到魚塘釣魚,我們并不知曉,此事與我村委會無關。

  被告擔禮村經濟合作社辯稱,我社將魚塘發包給劉建設時明確約定要求其進行養殖。劉建設違反約定對外轉包經營垂釣,造成白某死亡,此事與我社無關。

  被告門頭溝供電分公司辯稱,我公司是高壓線路的產權人,該條線路已架設多年。根據有關規定,高壓線下不準挖魚塘,我們發現擔禮村挖魚塘后與之簽訂了防護協議,不準其在高壓線下垂釣。我公司對白某的死亡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劉建設辯稱,白某出事的魚塘我已經發包給胡俊孝經營了,白某觸電一事與我無關。

  被告劉士河辯稱,劉建設承包魚塘是個人經營,我只是從其承包的魚塘中分包了一個進行經營,發生事故的魚塘與我無關。

  被告胡俊孝辯稱,白某到魚塘垂釣時并未交納費用,而且魚塘設有警示標志。白某明知魚塘上空有高壓線,仍在此垂釣、行走,導致觸電死亡,責任應由其自負,我沒有過錯。8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終審判決門頭溝供電分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22597元;胡俊孝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135584元;北京市門頭溝區擔禮村民委員會、北京市門頭溝區擔禮村經濟合作社、劉建設、劉士河對胡俊孝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法理分析

  此案判決結果,顯然說明各被告人都負有不同程度的責任。那么,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么呢?法官認為,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確定各自的責任。本案中,擔禮村民委員會、擔禮村經濟合作社未經規劃部門和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即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方開挖魚塘,并將魚塘發包給劉建設經營;劉建設又使用劉士河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垂釣經營。對此,擔禮村民委員會、擔禮村經濟合作社應承擔其違規開挖魚塘和發包后,未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及安全保護職責的責任。門頭溝供電公司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和監督管理人,在發現擔禮村民委員會在高壓電路防護區內違章建魚塘后,未嚴格照章履行職責,對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雖與村委會簽訂了電力設施防護協議,卻對協議的履行未實施嚴格的監管責任,沒有盡到其職責范圍內的義務,因此,門頭溝供電公司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劉建設在承包魚塘后,使用劉士河的營業執照從事垂釣經營,且未經擔禮村民委員會和擔禮村經濟合作社同意,將其承包魚塘中的其中之一轉包給胡俊孝經營垂釣,作為轉包人和營業執照所有人,劉建設和劉士河應意識到在高壓線路下經營垂釣的危險性,卻放任經營,應與胡俊孝承擔連帶責任。胡俊孝作為經營者,明知道在高壓線路下進行垂釣的危險性,其雖在魚塘北岸高壓線桿下設置有警示標志牌,但卻疏于管理,未盡到相應的經營管理職責,對白某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白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正確的認識,由于其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觸電死亡,對此,其應自負相應的責任。白某的醫療費、合理的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應作為賠償范圍,由各責任方按照各自的責任承擔賠償義務。

  作者:李 清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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