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霸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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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3日 09:27 解放日報 | ||||||||||
今年4月15日,上海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向全社會公開征集“不平等格式條款”,揭開了今年上海挑戰“霸王條款”的序幕;7月14日,市消保委邀請專家、律師對房產領域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進行公開點評;7月27日,市消保委發出公開勸諭,希望本市房產領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在一個月內清除。否則,將對逾期不改的企業依法公開曝光。 一時間,“霸王條款”成為市民們熱切關注的一大社會焦點。
關注,引來了問號串串:我們的生活中,究竟有哪些“霸王條款”?它們,對廣大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了怎樣的侵害?“霸王條款”之“霸”氣,又從何而來? 連日來,本報記者就此展開了專題調查。 “霸王條款”之電信篇 手機充值卡,過期就作廢? 因出差外地,自己購買的100元手機充值卡超過有效期三天。結果,卡內70多元余額與號碼居然一并作廢,消失得無影無蹤。和記者談起這事兒,宋小姐至今怒氣難消。 由于公司規定可憑通話詳單報銷話費,宋小姐前年就用上了兩個手機:一個是入網的,專供工作之用,每月憑通話詳單報銷話費;另一個則使用充值卡,用來撥打私人電話。前些日子,宋小姐剛買了一張100元充值卡。卡還沒怎么用,她就因工作需要被公司派往武漢,一住數月。前幾天回到上海,宋小姐發現充值卡的有效期已超過三天。就在她準備購買新卡為手機充值時,她又驚訝地發現:不僅手機號碼已經作廢,連原先充值卡內剩余的70多元話費也一并沒了蹤影。 宋小姐致電電信服務商咨詢,對方表示:這是按“規矩”辦事。而這一“規矩”,宋小姐早在購買手機卡和充值卡時就應該知道。“電話號碼作廢了,那我那70多元的話費余額哪兒去了?”對宋小姐的質疑,對方“愛莫能助”地來了一句:已經“過期作廢”了。 記者調查了解到,宋小姐的遭遇并非個案。有關專家也表示,這位宋小姐是遇上了典型的“霸王條款”。對此,一位律師明確指出:電信經營者在卡上設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終止的只能是電信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的服務,而不能將消費者所付費用一并予以強制沒收。 寬帶報修,費用照付? 前幾天,家住浦東的張先生辦理了寬帶上網業務。可還沒等他好好嘗個新鮮,寬帶卻“卡殼”了———信號燈會亮,但無論如何打不開網頁。無奈之下,用上寬帶僅兩天的張先生不得不打電話報修。 第二天傍晚,維修人員如約登門。不過,擺弄了半天,故障依舊。維修人員說:“可能是上網用的無線路由器出了毛病,但我沒帶新設備,明天過來給你換。”送走對方,張先生忽然想到,自己是有限包月的新裝寬帶用戶,這幾天的上網費可是按日計算的。現在寬帶故障,豈非要出“冤枉錢”?他連忙給電信公司撥去咨詢電話。 電話里,接線小姐說,報修超過24小時未修好才受理減免費用的請求。現在,報修時間尚未超限,所以這期間的上網費,由張先生自付。本已在氣頭上的張先生一聽這話,立時火冒三丈:“寬帶故障不能上網,憑什么要我付上網費?昨天晚上就已報修,憑什么要等24小時才減免費用?”對此,接線小姐“篤悠悠”解釋說,這是行業慣例。 行業慣例可以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將免除經營者責任、增加消費者義務的不平等規定強加給消費者嗎?華東政法學院一位教授明確否定了這一說法:“行業慣例也好,行規也好,只要經營者逃避自身責任,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負擔,就是一種變相的‘霸王條款’,絕對站不住腳!” 調查中,記者發現,電信行業存在的“霸王條款”遠不止“充值卡過期作廢”、“寬帶故障,費用照出”兩個方面,諸如“使用充值卡的手機,不提供通話詳單打印服務”、“手機信號中斷,經營者不承擔責任”等等規定,也都成為不少市民投訴的熱點。事實上,在市消保委征集到的141件“霸王條款”中,電信行業以55件之多拔得“頭籌”,可謂霸氣十足。 近日,上海電信推出的小靈通“紅色律動”優惠活動,同樣受到了質疑。市消保委認為,按其營銷活動規則的說明,一旦參加該活動,則今后“小靈通”凡是發生資費調整,消費者都必須接受,即使資費上調也一樣。否則,就將承擔違約責任。顯然,這又是一項“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之商業零售篇 “最終解釋權”?“霸王解釋權”? “民以食為天”。一句老話,道出了餐飲與人們生活的密切關系。然而時下,不少本為圖個省時省事、圖個享受去餐廳酒店吃飯的消費者,卻常常因為“霸王條款”,中了商家的“埋伏”。 日前,鄒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們一家人外出就餐的不愉快經歷。上周三,鄒先生妻子拿回幾張浦三路上某餐廳的打折券。于是,一家人趁周末到這家餐廳小聚。結賬時,鄒先生發現,店家不僅沒有按打折券上的廣告打折,而且連茶水、紙巾和四碟開胃小菜都收取了較高費用。對鄒先生的質疑,餐廳經理答曰:打折券須消費滿300元才能用;而茶水、開胃菜等收費,則要怪鄒先生一家在這些東西端上桌時既沒有拒絕,也沒詢問是否免費。 記者看到,鄒先生保留至今的這張紅色打折券,正面印著“午市八五折,晚市九折”字樣,背面則是幾道菜名。留心細看,菜名下另有一行小字: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鄒先生忿忿地說:“這行小字,就是他們搪塞我的理由。” 無獨有偶,前不久王女士和同事沖著“滿百送十”的優惠,相約到某飯店就餐。拿到贈券,其“使用說明”卻讓人“厥倒”———“周五、周六、節假日晚市停用”、“謝絕外賣”、“本券特價菜、香煙除外”、“不能與貴賓卡同時使用”……面對如此“優惠”,王女士不禁問道:店家讓利的誠意,究竟何在? 有關專家指出,所謂“最終解釋權”,不是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由。依我國法律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雖可對該條款進行解釋,但其所作解釋并非最終解釋,也未必都站得住腳。如果該格式條款有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經營者更不能憑借所謂“最終解釋權”來逃避法律的責任。 不配眼鏡,謝絕驗光? 過去很有感情,如今一肚子怨氣。提起那家百年老店眼鏡公司,黃小姐對記者表示“有話要說”。 原來,幾天前黃小姐走進南京路上這家眼鏡公司,打算驗光配鏡。但驗光甫畢,黃小姐一位朋友就打來電話,說可幫她在另一家眼鏡店優惠配鏡。于是,黃小姐向店方索要驗光結果,打算到朋友處去配眼鏡。不料,這家眼鏡公司一口回絕了她的請求,表示不在本店配鏡謝絕驗光,即使驗了光也不給數據處方。這是“行規”。 真有這么個“行規”?記者隨后與黃小姐一起,再次來到了這家眼鏡公司南京東路店。一番交涉后,店方仍舊不依不饒,堅持“按規矩”辦事。最后,在黃小姐一再交涉下,店方這才妥協:10元驗光費可以退還。不過,驗光數據還是不能給她。 難道這“行規”還真有其事?走出百年老店的黃小姐轉身進了對面一家眼鏡店。幾分鐘后,她手持一張驗光數據單走了出來。“在這里,只要付費即可驗光。哪有什么‘行規’?” 減價商品,概不退貨? 前不久,一位消費者以三折的價錢在四川路上購買了某品牌的褲子。拿回家卻發現,褲子膝蓋上有一個小洞。于是,她找到店家要求退貨。可店家卻指著店門口掛著的“減價商品,概不退貨”的牌子,振振有詞地予以回絕了。 對此,上海市消保委指出,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的質量、性能。也就是說,如果商品沒有標明因質量問題而減價,反而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消費者完全可以對此提出疑義,主張權利。 “霸王條款”之房產篇 “這些不平等條款得改!”7月27日下午,市消保委就5類房產中介和2類房產銷售中的“霸王條款”發出公開勸諭,希望本市房產中介和房產銷售企業在1個月內對現有的各種格式合同進行自查,清除其中的不平等條款。 據記者調查了解,僅今年上半年,市消保委受理的房產中介和房產銷售投訴就達422件,涉及“霸王條款”爭議的有128件。其中,房產中介類“霸王條款”主要有:1、強制締約行為;2、強制授權行為;3、加重消費者違約責任;4、中介方侵占買賣雙方違約金;5、中介費超出規定標準。而房產銷售類“霸王條款”則有兩種表現:一是房產商侵占消費者購房預定金;二是房產商減少自己的違約責任。 在市消保委就此專門召開的點評會上,這些房產“霸王條款”成了滬上法律界知名專家、律師們的“千夫所指”。點評中,華東政法學院教授、中信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鼎生,更形象地把房產中介“強制締約”的行為,喻作“紅娘越位”。 他指出,房產中介就像紅娘。紅娘只是為有情人牽線搭橋,但并不能強迫他人結婚,甚至對方不結婚就索賠。中介公司也一樣,它無權在中介合同中要求買家、賣家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預先訂立“不簽就索賠”的規定。“這種條款太霸道,且于法無據!” 連日調查中,記者發現:除了電信、商業零售、房產等領域,在我們身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里,各式各樣的“霸王條款”實在為數眾多,不勝枚舉。它們,已對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侵害。 那么,“霸王條款”的“霸”氣從何而來呢?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出現,很大程度上與商家的逐利行為以及一些行業對市場資源的壟斷有關系;同時,全社會消費指導與消費教育力度不夠強,消費者自我維權觀念淡薄、容易輕信經營者的廣告宣傳,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看來,消滅“霸王條款”、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還得要社會各界以及消費者自身,付出更多的努力。 本報記者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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