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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取補卡費不屬不當得利?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4日 17:44 北京晚報

  本報訊 喻先生因丟失了工商銀行的牡丹交通卡,到銀行辦理補卡手續。并按照銀行要求繳納了100元的補卡費。事后,喻先生認為銀行收取的補卡費違反了國家計委等部門的《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屬于不當得利。于是喻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工行返還100元補卡費,并停止執行這一收費標準。記者今天上午獲悉,宣武法院廣外法庭一審駁回了喻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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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喻先生在辦理補卡手續時,儲蓄所向他出示了補卡通知單,上面寫有“本人自愿申領‘牡丹交通卡’,并保證遵守牡丹交通卡金融服務的各項使用規定”的字樣。在喻先生簽字確認后,銀行按照規定收取了100元的補卡費。由此可見,喻先生和銀行達成了合法有效合同,銀行向喻先生收取補卡費依據的是雙方達成的合法有效合同。沒有形成不當得利。

  同時,法院認為工商銀行與北京市交管局聯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業務,該卡功能較多,科技含量較高,銀行有權根據自己制卡成本高等實際情況收取合理費用。

  孫瑩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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