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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旺銷 宜昌接連發生“非B瓶”傷人事件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13:34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肖黎明 許曉梅

  眼下正是啤酒銷售的旺季,盡管國家明令禁止使用“非B型”包裝瓶,但還是傳來了群眾被啤酒瓶炸傷的消息。日前,記者在湖北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住院部五官科的一張病床上,見到了眼睛被金龍泉啤酒瓶炸傷致殘的送貨工皮坤山。記者還從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崗工商所獲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該所已受理了3起被啤酒瓶嚴重炸傷的投訴案件。經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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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的啤酒瓶均無“B”型標志,屬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B型”包裝瓶。

  這3起爆炸事件中,受害最嚴重的皮坤山是湖北長陽人———一位進城打工的農民,今年3月9日被湖北金龍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金龍泉公司)宜昌市伍家崗個體經銷商覃江陵聘為送貨司機。6月19日下午5時左右,皮坤山與其他兩名搬運工一起開車送金龍泉啤酒到宜昌市城區一家批發部。在卸完啤酒后,皮坤山正低頭點數,突然“嘭”的一聲,啤酒箱里的一個啤酒瓶爆炸了,飛出的玻璃片直射到皮坤山的臉上,頓時皮坤山的左眼部鮮血直流,在眼睛中間自上而下劃出一道4至5厘米長的口子。見此情景,兩位搬運工趕快將他送往醫院,然而因傷勢過于嚴重,皮坤山的左眼失明了。

  據皮坤山介紹,他被炸傷后,他的雇主覃江陵到醫院墊付了3000多元住院費,而金龍泉公司一個星期之后在當地媒體的介入下才派人前來看望,放下1500元的醫療費就走了。后得知本報記者在調查采訪,該公司又再次派人到醫院來看望皮坤山,并在支付1000元醫療費后警告皮坤山,不要找新聞單位,否則索賠困難。

  造成皮坤山左眼失明的罪魁禍首就是金龍泉公司使用的“非B瓶”。皮坤山告訴記者,他左眼部外面傷口縫合了20針,里面傷口縫合了8針,眼球是在顯微鏡下縫合的。

  然而,對于是否是“非B瓶”炸瞎皮坤山左眼這一事實,金龍泉公司致函本報湖北記者站說,致使皮坤山眼睛受傷的啤酒瓶為過期B瓶,而并非“非B瓶”。為了更好地印證此事,記者見到了皮坤山保存著的證據———致使他眼睛傷殘的那個爆炸的啤酒瓶,瓶頸及瓶底已爆炸成碎片,不完整的瓶身上清楚可見“金龍泉九龍啤酒”幾個字,瓶底上方還有“94(W)3”字樣,未見有國家規定的“B”型字樣。皮坤山說,“94(W)3”字樣就是啤酒瓶的生產日期,這證明炸傷他的啤酒瓶是1994年3月生產的。這只啤酒瓶已被連續使用了十多年,從這一點來看,金龍泉公司解釋說“過期”并無不妥。

  就在皮坤山被炸傷不到半個月,宜昌市伍家崗工商所又接到投訴,又一消費者被金龍泉“非B瓶”炸傷。7月5日11時左右,消費者肖光甲在五一市場一家冷飲批發商店買了兩瓶“金龍泉”啤酒,在走出商店門口時,右手拿的一瓶啤酒突然發生爆炸,致使其右手手背炸傷,后在醫院縫合了兩針。工商部門經過調查后認定,這家冷飲商店的金龍泉啤酒與炸傷皮坤山的出自同一家,爆炸的啤酒瓶也無“B”型標志,為國家禁止使用的“非B瓶”。

  記者在伍家崗工商所見到了這只爆炸的啤酒瓶,炸成三塊的啤酒瓶的瓶身上清晰可見“金龍泉啤酒”字樣,而爆炸的啤酒瓶瓶底以上20mm范圍內未見到國家強制規定的“B”型標志。

  在伍家崗工商所的調查材料上,記者見到覃江陵與工商人員之間有這樣一段對話:

  工商問:“非B型”啤酒瓶不能上市銷售你知道嗎?

  覃答:我知道,工商部門原來提醒過我。

  工商問:既然知道“非B型”啤酒瓶不能上市銷售,而你們仍然銷售,是不是故意?

  覃答:我們經銷商只認產品質量,(其他的)與我們無關。

  覃江陵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現在全國啤酒行業使用“非B瓶”很普遍。因現在是旺季,啤酒瓶使用量大,廠家只有這樣混裝才能保證市場供求。

  記者在工商管理人員的帶領下,來到位于伍家崗白沙飯店后面的金龍泉啤酒經銷處。在大門左側一堆空啤酒瓶處,記者隨意抽查一件啤酒箱,共檢查出4個“非B型”啤酒瓶,后又在裝有啤酒的一排啤酒箱中抽查了一件,又查出8個“非B型”啤酒瓶。

  記者在宜昌城區還采訪到一位專銷金龍泉啤酒的經營戶,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商家告訴記者,他經營金龍泉啤酒已經10年了,月均銷售2000多件,每件啤酒共計24瓶,其中總有4至5瓶這種“非B型”啤酒瓶;特別是去年旺季7至8月間,幾乎整箱都是“非B型”啤酒瓶,有時也發生這種啤酒瓶爆炸事件。

  在采訪中記者得知,今年7月初,還有一位40多歲的男性消費者也被“非B型”啤酒瓶炸傷腳,因傷勢不重,這位消費者未找工商部門投訴。

  本報湖北記者站就金龍泉啤酒違規使用國家禁止的“非B瓶”炸傷消費者的事實致函金龍泉公司核實時,這家公司的回復讓人卻大跌眼鏡:國家文件規定啤酒瓶屬強制性標準,但沒有強制規定無“B”字的舊啤酒瓶一律不可使用。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1999年3月5日頒布的《關于實施啤酒強制性國家標準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啤酒瓶,必須符合啤酒瓶新標準。不符合啤酒瓶新標準規定的啤酒不得出廠和銷售。通知還規定:從1999年4月1日起,生產、銷售瓶裝啤酒必須使用符合啤酒瓶新標準的啤酒瓶。啤酒生產企業使用不符合啤酒瓶新標準的啤酒瓶盛裝啤酒的,即認定為生產的產品存在危及人體身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

  面對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禁止使用“非B瓶”,面對一起接一起的爆炸事故,金龍泉公司的處理態度和方式讓人感到非常費解。

  本報將對此進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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