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房貸款合同問題多 銀行八“不平等條約”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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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07:06 青年時報 | ||||||||||
□實習記者 徐麗 時報記者 張露 通訊員 何強 沈雁 在按揭買房子時,銀行方面都會拿出一大摞文件讓你簽,大多數人都會在銀行人員的指點下,放心地、一遍遍地簽上自己的名字,同時交納保險、公證費、律師費等一系列費用。
事實上,因為對銀行貸款知識的貧乏,眾多購房者都被蒙在了鼓里。昨天,省工商局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讓人警醒。 清查發現問題 幾乎所有合同文本都存在“霸王條約” 從去年年底開始,省工商局合同處開始了一項并不太引人注目的工作:收集目前市場上可以看到的各類銀行消費貸款的格式合同,并邀請法律專家對此進行審查。 今年4月底,他們終于完成了這次清查。 這是我省首次對省級銀行業消費貸款格式合同的清查。結果,在受理的13家省級銀行的79份合同文本中,幾乎所有的合同文本都存在著“霸王條約”,顯失公平。 除了不少本該由銀行方面支付的費用,全部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外,有些合同還剝奪了消費者本該有的抗辯權、對抵押物處理的權利、提起訴訟的權利等等。 參與此次審查的法律專家表示,這些合同已經明顯違反《合同法》、《擔保法》、《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 而這樣的“霸王條約”,在目前的各種房貸、車貸中首當其沖。 銀行存在八大“不平等條約” 1.亂收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 在買房時,銀行會要求消費者,負責支付“有關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費用”。 事實上,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因消費者產生的合同費用,應由消費者承擔,如相關費用因銀行產生,則應由銀行自身承擔。銀行不分青紅皂白,通通要求消費者承擔,屬于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在這次審查中,法律專家們發現,幾乎所有銀行的格式條款中都規定,合同的相關費用全部由消費者來承擔,像保險費、公證費等由銀行方面提出、本該由銀行支付的費用,卻是由購房者來支付。 比如,在二手房交易中,有些銀行在放貸時,會要求消費者支付一筆1000元左右的律師費,用于支付律師審查該合同的費用。 但事實上,按《合同法》規定,因為該律師是由銀行方面要求的,而并非消費者要求的,因此,該律師費用其實應由銀行方面支付。 2.剝奪消費者對抵押物的處置權 一家省級銀行在其《個人購房貸款合同》中規定,“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消費者)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贈予、轉移、重復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消費者對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轉移或再次抵押的權利,這樣的規定完全排除了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對抵押物處理的權利。 3.要求消費者到指定保險公司投保 一銀行在其《個人住房配套車位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甲方(消費者)須在乙方(銀行)指定的時間內,到乙方指定的保險公司為該抵押車位購買保險。”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種做法屬于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事實上,消費者完全可以自主選擇是否要辦保險或選擇自己信賴的保險公司進行辦理。 4.任意向消費者加收違約費用 消費者一旦違約,該如何支付利息?一些銀行的合同中,對消費者違約后應支付的利息數額、指定保險額等規定的隨意性很大。 一些銀行隨意規定消費者違約后應支付的利息,隨意指定保險額度,而這些條款顯然是銀行單方面設定的任意認定消費者違約的條款,據此,銀行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收取利益或隨時停止貸款、收回以前所貸款款項、解除合同。 5.擅自設定消費者的違約條款 某銀行在《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中規定,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銀行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以實現抵押權。 在很多合同文本中,銀行擅自設定了借款人的違約條款,消費者若有違反,銀行可以要求終止合同、收回貸款或提前要求借款人還款,而由此引起的損失銀行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 這種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依法屬于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有將銀行的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之嫌。 6.有意回避銀行的違約責任 專家們發現,所有13家省級銀行制訂的消費貸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沒有涉及銀行不按約定發放貸款所應承擔的責任,而只規定消費者不按時還款的責任,這明顯有違合同的公平原則。 7.剝奪購房者的抗辯權 銀行可以直接從保證人賬戶中扣劃款項,這類條款在銀行提供的貸款保證或擔保條款中頻繁出現。 某銀行在《個人房屋擔保借款合同》中規定:“若保證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從其開立在本銀行任一賬戶直接扣收相關款項,或對保證人行使追索權! 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剝奪了《擔保法》所賦予購房者所享有的抗辯權,加重了購房者的責任。 8.銀行違反合同爭議管轄條款的規定 如一家銀行的《個人借款及擔保合同》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一旦出現合同爭議“向乙方(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另一家銀行的《貸款合同(個人住房按揭)》第三十六條“向貸款人(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數不少的銀行在合同爭議管轄條款中,都做出不利于消費者的規定,出現合同爭議必須向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實,這樣的規定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該法明確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工商部門表態 “問題條款”將難有容身之地 針對在這次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省工商部門已經向相關銀行一一提出。對最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又拒不進行修改的格式條款,工商部門將向全社會進行公告,使其難有容身之地。 記者同時從工商部門獲悉,今后,工商部門將對銀行消費貸款“開刀”,實行格式合同備案制,對銀行消費貸款格式條款的違法或不合理現象進行規范,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 備案制啟動后,通過工商部門審核備案的格式合同,將印有工商“紅盾”標志,消費者可以對此加以區別。 據了解,自去年以來,我省工商部門在全國率先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經濟領域實行格式條款備案制度,目前,電信、通信、旅游、有線電視、供水、供電領域的備案制度已在浙江全面推開。 專家呼吁 盡早消滅“不平等條約” 來自省消協的一條消息令人關注:近年來,幾大限制性競爭行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已經成為我省消費者的投訴熱點,這些行業包括電信、通信、旅游、有線電視等。 這背后,主要是因為這些行業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強制消費者接受“不平等條約”,以獲取最大利益。 對此,省政府法制辦的專家程東瑞分析說,格式條款與普通合同有很大區別:普通合同是雙方以平等地位協商制訂,一方不同意便無法成立;而格式條款則不同,它通常是由提供服務的企業制訂,消費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這項服務,幾乎沒有選擇的余地。因此,如果格式條款中含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內容,必定會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合同法專家、浙江大學教授吳勇敏,是此次清查的主要審查人之一。他指出,這次審查是嚴格依法進行的,找出來的“問題條款”,條條都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因此必須得到修正,這沒有什么討價還價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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