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動車“路權”成焦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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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8日 14:25 北京現代商報 | |||||||||
市人大將就《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首開立法聽證會,保護機動車“路權”成焦點。 商報訊 (記者 羅喬欣 實習記者 王畢強) 昨天,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并審議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責任分擔”的爭議焦點,常委會認為:雖然應該保護“弱者”,但為了保證道路交通的運行效率和公平,同樣應
針對該草案,市人大還將以熱線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的形式廣泛征求市民意見,并舉行聽證會。這是市人大第一次舉行立法聽證會。在昨天的草案審議中,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就條例內容提出了不少建議。 交通管制7日內向社會公告 草案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15日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增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活動舉辦前7日內向社會公告。” 雇用外地駕駛員不再受限 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還建議刪除關于單位雇用外地駕駛員的內容。原條例規定,“雇用持外省市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的,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對駕駛人員進行專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未經培訓考核的不得雇用”。此項規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外省市合法的駕駛證都是公安部統一印發的,應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而且,此項規定還帶有對持有外省市合法駕駛證的人員的歧視性色彩。 安全責任履行不力取消處罰 關于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原條例規定,“對不按照規定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或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不力的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消除安全隱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盡管安全責任制對實現綜合治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對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履行責任制不力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缺少法律依據,所以建議刪除。 同時建議刪除的還有關于定期下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的規定。因為下達指標是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措施的工作程序問題,不宜用地方性法規進行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