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狀告超市強制顧客存包侵犯人格權敗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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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7日 15:41 新華網 | |||||||||
新華網南京7月27日電(記者 奚彬)超市要求顧客先將攜帶的包裹寄存再進入購物區購物是否構成強制?這種強制存包是否意味著將顧客視為“潛在的小偷”,從而構成對顧客人格權的侵犯?中國礦業大學一名學生就此狀告江蘇省徐州市一家超市,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7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超市強制顧客存包不構成對顧客人格權的侵犯。
今年3月6日,中國礦業大學文理學院學生小陳到徐州市新佳超市購物,在一樓電梯處被超市員工攔住,要求其先將隨身攜帶的一個背包和兩個方便袋到存包處免費寄存,然后才可進入購物區采購。無奈之下,小陳只得照辦。隨后,小陳就此向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新佳超市強制存包,實際上是將自己視為“潛在的小偷”,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權,請求法院責令被告對其侵犯人格權的行為進行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4月和7月,泉山區人民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最終裁定:超市要求顧客先將攜帶的包裹寄存,然后才能進入購物區購物,這是在超市與顧客雙方事實上建立的服務合同關系中,超市對顧客的要求。顧客不同意則超市不提供服務。不同意為之即構成強制。因而,超市要求顧客先寄存包裹再購物的行為,構成了對顧客的強制。 但是,超市要求顧客購物前先免費存包,這種強制制度的設立,不僅是企業為防范可能出現的失竊風險而采取的自救措施,同時也是方便顧客購物的一種便利舉措。小陳認為超市強制存包是將其視為“潛在的小偷”,由此感覺人格權受到侵犯,這種感知只是人格尊嚴的主觀因素反映。人格尊嚴既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超市強制存包的規定,是適用于全體消費者的,并非針對個別特定顧客。從客觀方面來看,公眾并不會因為超市要求小陳存包而認為他被超市視為“潛在的小偷”。 同樣,小陳在同學中的公信力也不會因此而降低。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犯,應該以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評價結合起來判斷。因此,超市強制小陳存包,并沒有侵犯小陳的人格權。法院據此裁定:駁回小陳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