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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未為購房者辦妥房產證 法院判開發商退房款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2日 07:48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鄧婷 通訊員 高志海) 開發商3年時間未為購房者陸女士辦好房產證,陸女士遂將其告上法院。昨天,市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由開發商返還陸女士20余萬元購房款,以及購房契稅、購房代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萬余元;陸女士將房屋交還開發商。

  1999年7月16日,陸女士在朝陽京通新城買了一套兩居室,房屋總價為20余萬元。開發商———北京華潤京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她在合同中約定,購房契約簽訂后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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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持契約和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同年8月,陸女士搬進新家。收到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后,陸女士于2000年8月交了各種辦證材料及相關費用,但3年后,她仍沒拿到房產證。今年3月,陸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陸女士勝訴。

  開發商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二中院。開發商稱,他們已把辦理房產證的業務委托給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所。公司在得知該律師事務所收取費用而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后,已將該筆費用追回并于2003年7月轉交給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相關部門,只要陸女士提交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兩審判決均認為,依據合同約定,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后30日內,持契約和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但房地產公司交付房屋后,于2000年8月收取了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相關費用,但其在收取費用后未為陸女士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直至去年7月才向有關部門交納相關費用申請辦理產權證書,其行為有悖法律、法規規定,對此房地產公司應承擔責任,依法解除購房合同,退還房款;陸女士應將所購房屋騰空后返還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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