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未為購房者辦妥房產證 法院判開發商退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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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2日 07:48 京華時報 | ||||||||||
本報訊 (記者 鄧婷 通訊員 高志海) 開發商3年時間未為購房者陸女士辦好房產證,陸女士遂將其告上法院。昨天,市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由開發商返還陸女士20余萬元購房款,以及購房契稅、購房代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萬余元;陸女士將房屋交還開發商。 1999年7月16日,陸女士在朝陽京通新城買了一套兩居室,房屋總價為20余萬元。開發商———北京華潤京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她在合同中約定,購房契約簽訂后30日內,
開發商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二中院。開發商稱,他們已把辦理房產證的業務委托給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所。公司在得知該律師事務所收取費用而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后,已將該筆費用追回并于2003年7月轉交給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相關部門,只要陸女士提交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兩審判決均認為,依據合同約定,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后30日內,持契約和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但房地產公司交付房屋后,于2000年8月收取了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相關費用,但其在收取費用后未為陸女士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直至去年7月才向有關部門交納相關費用申請辦理產權證書,其行為有悖法律、法規規定,對此房地產公司應承擔責任,依法解除購房合同,退還房款;陸女士應將所購房屋騰空后返還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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