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家痛斥房產合同三大“霸王條款”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5日 21:35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7月15日電 (記者 俞麗虹)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日前召集申城的著名律師、法學專家和學者,痛斥當前房產中介與房產銷售合同中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之一:為擅自漲價埋伏筆
“房屋的預定單價為每平方米4600元,實際售價將在《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確定……雙方洽談不成,甲方(指開發商)退還已收取的預定金,并按預定金的100%收取手續費;乙方(指購房者)逾期不與甲方簽訂預售合同,所收預定金不予退還。” 目前,由于房源緊俏,開發商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往往還要簽訂一份“預定協議”,而上述條款可謂屢見不鮮。復旦大學法學教授陳治東指出,這一約定的實質,其實就是在“實際價格不確定”上玩花樣,使雙方已經約定的“單價每平方米4600元”落空,從而給了開發商單方面提高房屋單價的權利。具體而言,等到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如果開發商跟著整個樓市水漲船高、大肆加價,消費者通常難以承受、放棄購買,但這樣卻要莫名其妙地損失一大筆“手續費”;如果房價下跌,開發商仍然可以要求消費者按每平方米4600元的價格交易,消費者一旦拒絕,預定金就白白地打了水漂。 “霸王條款”之二:為額外收費而強制締約 “乙方(指委托人)支付房屋承購意向金1萬元……并同意以約定的房價、付款方式,在甲方(指中介機構)通知成交后當日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這是當前房產中介合同中十分常見的條款內容,但華東政法學院傅鼎生教授認為這是一種“強制締約”的行為。事實上,房屋中介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完全是兩回事,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根本沒有義務必須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以滿足中介人收取報酬的目的。如果客戶必須以中介合同約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與房屋出售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被扣意向金,這對消費者來說很不公平。“中介機構就好像是婚姻介紹所,他們收錢,只是負責為男女雙方牽線搭橋、促成交往。如果說男女雙方認識了卻不結婚,就要向婚姻介紹所支付違約金,那豈不是荒謬?!” “霸王條款”之三:強行與買賣合同一方分享定金 “甲方(指房屋轉讓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則加倍賠償定金,中介方有權分享其中1/2的違約金……乙方(指購買方)未能如期簽訂售房合同、付清房款,則支付給甲方的定金不予退還,由甲方與中介方平均分享。” 這一條款通常出現在房屋轉讓、購買與中介三方簽訂的合同中,申匯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家麟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是中介機構利用優勢地位,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旱澇保收”。根據有關規定,中介人中介不成,不得要求支付勞務報酬,只能收取從事中介活動的一些必要費用,如交通費。而定金收付的雙方應該是房屋買賣雙方,所謂的“雙倍返還定金”等原則也只適用于房屋買賣雙方。中介機構用看似公平的條款,對違約方進行處罰,但事實上卻侵犯了守約方的權益,將原本全部屬于守約方的違約金硬生生地拿走了一半。 近年來,樓市的持續升溫使得房地產開發商“牛”氣十足,房產交易與房產合同日益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焦點。據統計,僅今年1月至6月,上海市消保委受理的有關房產中介、房產銷售的投訴就達到422件,其中涉及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投訴有128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