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第一案業主贏了規劃 違法批復撤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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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0日 10:25 北京青年報 | |||||||||
申易 未舉行聽證 小區幼兒園改成洗浴中心 違法批復被判撤銷 本報訊 昨天下午2點,149名富潤家園的業主起訴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行政許可案”,在海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當審判長宣布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市規委向北京富潤房地產開
幼兒園成了洗浴中心規委變規劃業主起訴 今年3月11日,居住在北京富潤家園的149位業主,因不服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作出的規劃行政許可,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業主們稱,富潤家園小區的7號樓在原規劃許可證中,用途為“幼兒園、辦公、變電室”。2003年底,業主們卻得知,富潤家園的開發商已將7號樓以商業用房形 劃許可投資幾千萬元,按照商業設施的要求建成了7號樓,并且已經簽訂了承包和銷售協議,所以法院判決撤銷市規委對于富潤家園7號樓的許可證后,富潤家園如果還按照計劃把7號樓用作商業用房將失去法律依據。而把7號樓恢復成最開始規劃的幼兒園和變電室等生活配套設施,開發商又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巨大損失,并且還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法院判決如何履行,將成為擺在富潤家園開發商面前的兩難問題。 昨天該案判決后,本報記者采訪了海式整體出售,并將用于開設“洗浴中心”。開發商這樣做的依據是市規委2002年12月26日作出的1798號規劃許可,撤銷了原來對于7號樓規劃許可的內容,把7號樓的用途由“幼兒園、變電室”改成了“商業、變電室”。業主們認為,市規委違法變更小區原規劃,取消了幼兒園等小區居民的生活配套設施,變相為開發商把上述用房出售并開設洗浴中心創造條件,其行為違法,應予撤銷。其次,市規委在變更小區規劃時未進行聽證,征求廣大業主的意見,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規劃部門變更原小區規劃的行為,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助長了開發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業主們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市規委作出的1798號規劃許可證。 被告市規委答辯說,市規委按照富潤公司變更規劃的申請認為,原規劃許可證中核準的幼兒園作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不能滿足建設指標的最小規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同意改為商業用房,并不違反相關規定。市規委就原規劃方案進行細微的調整,并未對小區居民的利益產生任何不利的影響,所以并不需要進行聽證。 行政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被告證據不足承擔敗訴后果 經庭審質證,合議庭認為:《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是本市對于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制定的強制性規定。該文件規定,按配套指標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富潤家園7號樓原審批的用途為“幼兒園、變電室”,顯然包含教育配套設施,變更后的7號樓用途為商業配套公建及變電室。因此,市規委對于作出的變更行為應當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證明其作出的變更內容屬于《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規定的“確需變更的內容”,并已履行了重新審批的手續。 但市規委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舉出按照其公示的審批程序,對富潤家園7號樓重新審批的證據,市規委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把7號樓改成商業用房的行為符合法定的審批要求,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海淀法院的判決書認為,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被訴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本案中,市規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符合審批程序的相關立案、審核的證據,應當視為被訴的行政行為沒有證據。所以市規委作出變更規劃許可的行為證據不足,理應予以撤銷。 商業用房已投資幾千萬如何履行判決將成難題 昨天海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后,被告市規委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法院)以一個錯誤的法規做基礎,判決市規委敗訴讓人難以理解。”該代理人還說,法院的判決應該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應以保護弱者利益而影響追求公平和公正。對于是否上訴,該代理人表示要回去商量后再作決定。 昨天,坐在法庭上的第三人富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表示,是否上訴回去商量后再給法院答復。據現場旁聽此案的業主們介紹,由于市規委同意開發商變更7號樓的用途,目前開發商已經按照更改的規 淀法院行政庭庭長王京生。據王庭長介紹:行政許可方面的案件在今年海淀法院受理的150多件行政案件中有23件,主要集中在城市拆遷和城市建設方面。行政許可案件的特點是法院受理案件時,行政行為“木已成舟”,一旦行政機關敗訴,有可能會給接受許可的單位造成很大損失,所以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非常慎重。這起“規劃許可案”的判決結果說明,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許可審批時,應加強事先聽證制度,對于聽證內容應詳細記錄備案,以避免由此造成的后果。王庭長還說,《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后,有關行政許可方面的訴訟會逐漸增多,所以有行政審批許可權的行政機關,一定要加強依法行政的意識,政府部門也應建立對于行政審批的監督機制,以盡量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 -鏈接: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