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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與合同約定不符 消費貸款可否不還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8日 09:05 中國質量報

  北京的陳先生辦理了莊勝崇光商場的中國銀行信貸消費卡,可貸款消費兩萬多元。但陳先生購買崇光商場的香武仕音響后,從電視中得知香武仕并非合同中約定的國際名品,遂停止還款,崇光商場作為陳先生信貸合同的保證人向銀行還欠款6884.12元后,起訴至法院,向陳先生追償欠款。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令陳先生給付莊勝崇光商場6884.12元。

  2001年5月,陳先生與莊勝崇光商場、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簽訂《中國銀行消費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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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借款合同》,由此獲得22615元的信用額度,莊勝崇光商場作為該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向銀行支付了保證金。陳先生簽署上述文件后成為《莊勝崇光中銀信貸消費卡》的持有人。雙方約定若陳先生逾期償還銀行貸款系違約行為,陳先生應向商場返還借款本金,并承擔違約金及崇光商場發生的與借款有關的費用。

  截至2002年1月28日,陳先生在莊勝崇光商場共計消費29281元,其中2002年1月,陳先生在莊勝崇光商場購買了“香武仕”音響一套。后來,陳先生從央視節目中獲知,“香武仕”音響并非合同所指具有丹麥皇家標志品質的國際名品后,停止向銀行還款。此時,陳先生尚欠貸款6884.12元。莊勝崇光商場承擔了陳先生貸款的保證責任,為其向銀行還款6884.12元。原審法院判決陳先生給付莊勝崇光商場6884.12元。陳先生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在莊勝崇光商場處購物消費后,未按約定期限償還銀行貸款,莊勝崇光商場依照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承擔了連帶擔保責任,現莊勝崇光商場有權向陳先生追償貸款。陳所述商品質量問題,因其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未明確提出反訴,原審法院認為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不予處理并無不當,故維持原判。

  作者:李 清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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