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自定的“偷一罰十”有法律效力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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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8日 09:05 中國質量報 | |||||||||
吳某是鄭州市某學校一名學生,前不久的一天,他到某書店買了幾本書,有一本書忘記付款,出門時被工作人員攔住,書店以其偷書為由,對該生進行罰款,并拿來了書店自己制定的規定,上面寫著“凡經本書店工作人員查獲盜竊本書店書籍者,給予書價10倍的價格進行處罰”字樣。書店自己制定的“偷一罰十”有法律效力嗎?書店能否以顧客偷書為由對其進行罰款處罰?點評
書店自己制定的“偷一罰十”沒有法律效力,書店不能以顧客偷書為由對其進行罰款處罰。《消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該內容無效。”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對違反行政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行政處罰。所謂行政處罰就是指具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它必須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作出,必須有法定依據。 而書店只是一個企業,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不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因此書店沒有權力自己制定偷竊的處罰標準,其依照自己制定的規定擅自對偷竊的嫌疑人進行處罰,剝奪了法律賦予公民在正當程序中的申辯權和申訴權。同時書店自己制定的“偷一罰十”的規定更沒有任何法定依據。因此,書店無權作出“顧客偷書,偷一罰十”的規定,更無權對偷書的顧客實施罰款。且該內容違反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所以該規定是違法無效的。所以,顧客有權拒絕支付“罰款”,用法律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作者:張勝利 馬偉利 (來源:本站原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