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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亟待“懲罰性賠償”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7日 03:25 中國青年報

  82%的公眾最擔心食品安全問題(7月5日《中國青年報》)———這個比例在素有“民以食為天”傳統的中國,是非常令人恐怖的。

  食品安全問題為什么會在一片“嚴厲查處”聲中變得日趨嚴峻,從毒酒、毒大米、毒火腿,蔓延到毒茶葉、毒韭菜、毒火鍋……幾乎到了“無下箸處”的程度呢?原因很多,但我覺得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目前在中國制售假、劣、毒食品的成本過低,法律規定只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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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損失進行賠償,缺乏單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目前,中國的民事損害賠償理念,還停留在讓加害方負補償性的賠償責任的階段。也就是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來計算的。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并不能真正補償受害方的全部損失,因為受害方為了追索損失而進行訴訟,所耗費的時間、金錢、精力等就無法獲得賠償,而一旦敗訴,所受損失更大。更為嚴重的是,在不法廠商實力雄厚的情況下,這種賠償對他們的不法行為不僅不能形成有效遏制,反而可能使他們產生“既然付出了賠償,因此就有權利生產有害食品”的惡劣想法。

  與著重于補償受害方利益的補償性賠償不同,懲罰性賠償重在懲罰加害方的過錯行為,以制止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不法廠商憑借自身信息、技術、資源的優勢,恣意侵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只有一個:加害行為具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英美法系國家的觀點認為,只要存在“欺詐、惡意、壓制或者任意的、輕率的、惡劣的行為”,即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所以我們才會頗為驚訝地看到一些快餐食品僅僅因為所含熱量過高,容易導致肥胖,就被判付出天文數字的賠償金———這里依據的標準就是“輕率的”。

  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但只適用于欺詐行為,而且額度被鎖定在“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費用一倍的賠償”上。這條規定局限性很大,因為欺詐固然是惡意的最主要的情形,但并不是惟一的。而鎖定賠償額度更是大大限制了它的威懾力,比如這次“劣質奶粉”事件,假如援引這一條款處罰廠商,那就不僅不是懲罰,簡直變成鼓勵了。

  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提醒我們建立單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刻不容緩。只有有效地適用懲罰性賠償,使僅僅是輕率地縱容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就面臨傾家蕩產的威脅,才能夠有效提高食品企業以及經營者的注意義務,鼓勵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速優勝劣汰,凈化食品市場環境。更重要的是,隨著中國加入WTO,對國外開放食品市場,如果我們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那么中國普通消費者面對強大的跨國公司,就會完全處于“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絕對弱勢地位,中國就會成為垃圾食品的傾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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