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一個月內開發票”條款被判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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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2日 07:42 北京青年報 | |||||||||
本報訊 昨天,本報刊登了“消費者告贏家樂福”的報道。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家樂福公司有義務向消費者開具發票,并且在該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規定一個期限的權利。家樂福公司關于“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的規定無法律依據。最終豐臺法院判決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向李長城開具商品銷售發票。記者昨天在家樂福店發現,給消費者的購物小票上的“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的文字并沒修改。
記者采訪了家樂福的有關負責人,他表示,家樂福已經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判決要求僅寫明在10日內為原告消費者開發票,及與原告各承擔50元訴訟費的條款。該負責人認為,法院的判決并沒有強制要求更改“店規”,至于是否修改“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的“店中規定”,家樂福正在商討中。 藺麗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