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老人遭遇暴露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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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1日 09:39 南方周末 | ||||||||||
“難道工作了一輩子,到頭來卻是‘老無所養’?” 我該到哪里領養老金? □本報記者 何雪峰 文/圖
6月9日,南京市白下區法院一審判決蔣乃群訴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辦理退休手續法定職責案敗訴。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我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達37年。可為什么我就領不到養老金呢?現在法院也判我敗訴了。我在哪里才能領到養老金?難道我工作了一輩子,到頭來卻是‘老無所養’?” 兩年來,60多歲的蔣乃群一直在為自己的養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兩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滿60周歲的蔣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齡,該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費。 蔣乃群本以為,自己從此可以過上“老有所養”的悠閑生活,沒想到,麻煩才剛剛開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蔣乃群: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非深圳戶籍員工必須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實際繳費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備在深圳市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蔣乃群的戶籍在江蘇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車制造廠任職全民固定工,連續工齡30年。在此期間,他于1987年隨企業參加南京市的社會統籌。 1992年,50歲的蔣乃群從南汽辦理離職手續,南下深圳,應聘于一家外企。同時,他的檔案也從南汽調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務中心。 按照深圳有關地方法規的規定,蔣乃群從1995年6月開始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是‘視同繳費’,再加上在深圳繳費7年,累計37年,現在卻領不到養老金!這晚年生活怎么過呢?”為爭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蔣乃群開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訪、求情,希望該局能“網開一面”,讓他“老有所養”。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終沒有“松口”。不過,該局給蔣乃群指出了一條“生路”:按照有關規定,蔣乃群可在自己的戶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繳納的社保金積累額可全部轉往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 2002年5月份,蔣乃群找到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求解決其退休養老的問題。但得到的答復竟是“無法辦理”。該局養老處負責人告訴蔣乃群,按照勞動保障部的說法,在哪里繳納社保金就應該在哪里領取養老金。所以他應該在深圳領取養老金,因為南京沒有他的社保號。 “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無奈之下,蔣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勞保局的答復意見反饋給深圳市社保局。同時,他還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5條的規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應視為“視同繳費30年”,這已大大超過了深圳方面繳費15年的規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復蔣乃群,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非深圳戶籍員工未在深圳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如果其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不接受其所繳保費的積累額(即個人賬戶) 就一次性全部退還給本人 就此結束社會保險關系。蔣乃群7年的個人賬戶積累額大約有1萬多元。 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蔣乃群當然無法接受。 他告訴記者:“我參加社會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養,現在如果一次性退還社保金,不但違背了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的初衷,而且也令養老保險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何況,1萬多元怎么解決我在深圳的養老問題?” “深圳社保局不承認我在南京的視同繳費年限,那南京市勞保局總該承認了吧?”2002年6月,蔣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勞保局。 這一次,南京市勞保局告訴蔣乃群,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2002年5月30日給上海社保部門的一份《關于對戶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 2002 190號文)中有關于他這種情況的明確答復:一、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處,其最后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由其最后參保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并由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拿到這份“紅頭文件”,困擾已久的蔣乃群如獲至寶。時隔兩年后,他仍清晰地記得自己當時喜悅的心情,“我以為有了勞保部的文件,我的問題應該不難解決了。” 然而,殘酷的現實再一次擊碎了蔣乃群短暫的喜悅。 當蔣乃群拿著上述文件再次來到深圳市社保局討要自己的養老金時,該局工作人員卻說,該文件發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內容對其不發生效力。 當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關于蔣乃群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答復》中更進一步表示,勞社廳函 2002 190號文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直接相沖突”,“按照《立法法》第65條規定,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適用”,而該文件“僅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上海社保部門發出的一個復函,并非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規,在法律效力上遠遠低于作為特區法規的《條例》”。因此,對于蔣乃群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只能適用《條例》,而不能適用勞社廳函 2002 190號文件”。 繞了一大圈,蔣乃群的養老金問題又回到了原地。 兩地社保機構都引法據規,而個人的無奈和憤懣,在政策法規面前,顯得蒼白無力。但蔣乃群還是要問:“那我該去哪里領養老金呢?” 被逼上法院 多次碰壁之后,蔣乃群想到了仿效上海市社保部門的做法,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反映自己的問題,并咨詢處理意見。 2002年7月18日,蔣乃群將反映自己情況的材料發往國務院法制辦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同時,在南京市社保局養老處單副處長的要求下,蔣乃群咨詢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專家田春潤。這位專家告訴蔣乃群:深圳特區有法規規定,他的戶籍在南京,個人繳費不足15年,不符合在深圳退休的條件。 看來在深圳退休已是“此路不通”,蔣乃群只得又把希望寄托到了南京方面。 當年9月12日,一直關注此事的《深圳特區報》刊載《南京市社保局解決蔣乃群老人養老金問題》一文,稱“南京的社保機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可以解決蔣乃群的養老金問題”,由于“蔣乃群來深前已在南京汽車制造廠工作30年,來深后其檔案一直托管在南京人事局人才服務中心。因此,蔣乃群只要將檔案從勞動人事部門轉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并補齊從南京汽車廠工作30年后至退休前這段時間的社保費,就可以在南京取得社保號并享受養老待遇”。 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蔣乃群以為這一次自己的問題總算可以解決了。 2004年1月20日,蔣乃群將上述報道先后傳真給南京市勞保局和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并于2月8日再次來到南京,與市人才服務中心的鄭科長一起會見了市社保局的單處長。 沒想到,單處長只是重申了根據勞社廳函 2002 190號文件的精神,強調蔣乃群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險,就應該在深圳辦理退休養老。 單處長還告訴蔣乃群:“你在南京沒有社保號,現在已超過了退休年齡,我們不好給你辦退休養老。你應該向國家勞動保障部寫信反映。你要到書面回復后,我們才能按批示辦理你的退休手續。” 2月10日,蔣乃群上訪到南京市勞保局監察室。該室的金主任要他去南汽“把參加統籌的證明開出來”。 2月16日,南汽向南京市社保局開出證明稱,“蔣乃群自1962年10月至1989年4月期間任南京汽車制造廠全民固定工,1992年9月調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務中心”,并強調, 南京市1987年起實施企業養老統籌時,南汽“同步加入,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拿到這個證明,蔣乃群才知道,他早在1987年就已參加了社保,應該屬于“在南京確有社保關系”,而且作為全民固定工有視同繳費30年,符合國務院的規定,完全可以在南京辦理退休。因此,他再次要求南京市勞保局為他解決養老金問題。 面對蔣乃群的質問,南京市勞保局這回祭出的法寶是《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139號令)第20條的規定:“參加我省養老保險規定的職工在達到國家、省規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該局認為蔣乃群于1995年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險,一直繳費到退休年齡(2002年4月),不符合在南京市辦理退休的條件。 這個回復,讓蔣乃群剛剛燃起的希望又一次像肥皂泡一樣破滅了。 “難道我真的領不到養老金了嗎?”蔣乃群憤懣地對記者說,“看來只有通過法院來討回我的權益了。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希望我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問題的解決。” 意料中的敗訴 今年3月29日,蔣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區法院遞交了訴狀,起訴南京市勞保局不履行辦理退休手續的法定職責。同時,他還將市人才服務中心作為第三人起訴到法庭,認為“當年人才中心和其簽訂的托管合同中有‘代辦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但10年來,該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費,沒有盡到通知義務,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只在深圳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因此,該中心對他領不到養老金的問題應負主要責任。 蔣乃群要求法院判決南京市勞保局立即為他辦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續并按月計發養老金,同時補發拖欠的養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損失費10000元。 4月,白下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6月9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蔣乃群的訴訟請求,因為他沒有證據證明他及相關企業按規定為其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用。 “我預料到自己會敗訴。但是 我就是要這個判決,要這個書面的證據。”蔣乃群告訴記者,“兩年來 南京勞保局話說了一大堆,但始終不給我任何書面回復。有了判決 即使輸了,我還可以上訴,還可以上訪。總會有地方討回公道啊!” 目前,蔣乃群已提出了上訴。他在上訴書中寫道:“按照國務院決定,我有視同繳費年限30年,個人繳費年限7年,累計滿37年,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員工退休養老的條件。我的退休養老問題直接關系到我的生存,南京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從‘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出發,為我解決退休養老問題。” 5月底,記者在深圳再次見到蔣乃群。距今年1月初次見面僅過了幾個月,他又憔悴了很多。 蔣乃群的代理人徐小芬告訴記者:“蔣乃群是高級工程師,上個世紀80年代是南京汽車制造廠常駐意大利業務代表,負責南汽依維柯有關技術引進項目;2000年作為中方首席設計師,負責上海APEC會議主會場的照明工程。現在,由于退休養老沒有解決,他不得不繼續工作,參加西部開發建設,2003年全年長期出差。就這樣還要到北京去上訪,身體受損很大。誰不想有個安閑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輩子,到頭來還是老無所養啊!” 如何應對“蔣乃群式”的問題 國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理想。但作為具體執行機構的南京和深圳的社保部門為什么要把蔣乃群老人的養老金問題推來踢去呢? 深圳市社保局政策法規處的一位工作人員認為:“蔣乃群的問題的根源,在于戶籍制度及依附在戶籍制度之上社保制度。即使戶籍制度取消了,但依附在其上面的其他制度并不會隨之自然取消,城鄉二元結構以及內地落后地區和沿海發達地區的差距也無法消除。” 她還告訴記者:“目前國務院關于養老保險制度只有一個原則性的規范,并沒有具體的實施的細則。所以像蔣乃群這樣的問題,只能由各地方自己制定實施細則來解決。” 據了解,《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雖然明確要求“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并指導實施”。但7年過去了,勞動部并沒有制定出任何實施細則。 對此,深圳市社保局的這位工作人員分析說:“這是由于全國各地的情況太過復雜,勞動保障部無法制定出可供具體操作的細則。” 結果,各地紛紛以地方立法(如深圳)或政府令(如江蘇)的形式制定出實施細則,而本應由國家統一認定的如“視同繳費”等問題,也都由各地按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來執行了。 但情況復雜并不能阻止千千萬萬個蔣乃群在全國各地流動。如果蔣乃群的問題不能得到解決,那“蔣乃群式”的問題就會越來越多地出現。 “蔣乃群的事情要想在深圳解決,除非養老保險的政策全國統一,養老保險的基金全國統籌。但這一點現在還無法做到,近年內也無法做到。”深圳市社保局政策法規處沈華亮處長告訴記者,“現在的養老保險都是地方統籌,多養一個人就多一份負擔。但如果改由國家統籌的話,地方又沒有積極性,工作一樣做不下去。” 有資料顯示,現在全國每年的社保缺口高達1000多億元,其中養老保險的缺口有300多億元。既然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是地方統籌、自負盈虧,那么可想而知,各地肯定都希望交錢的人多一點,而領錢的人少一點了。 “深圳現在的戶籍人口只有100多萬,而非戶籍人口高達300萬-400萬。如果在深圳工作的人都在深圳退休而不加以限制的話,深圳肯定養不起。”深圳市社保局辦公室副主任張學泰說,“但在深圳工作、在深圳納稅、在深圳繳費,卻不能在深圳領取退休金,這對蔣乃群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張學泰因此提出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思路:“鑒于各地經濟水平的差距,是否可以對以前在內地的繳費或視同繳費以打折的方式來處理,從而解決這部分人群的問題,以體現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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