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送客走輔路 旅客誤機費用誰擔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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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1日 08:53 中國質量報 | |||||||||
外出旅游,本應心情舒暢,但有時候卻事與愿違。下面的這起汽車租賃合同糾紛告訴人們,一些細節問題如果不注意,往往可能因小失大。 2003年9月17日,8位來自廣西南寧的游客,在隨旅行社游覽首都名勝古跡后,卻因未趕上機場辦理登機手續的時間,而延誤了飛機,被滯留在首都國際機場。
由于不能及時返回,游客歸心似箭,旅行社為滯留的游客及時地提供了食宿。但旅行社認為,為安排游客食宿而花費了本不應該發生的費用,這部分增加的成本不應該由他們承擔,而應該由向其提供出租車輛的出租汽車公司承擔,因為出租汽車公司所派的司機在送客前往首都機場的路途中,沒有選擇最佳行車路線,堅持走機場高速的輔路而拒絕走機場高速公路,延誤了客人到達機場的時間。 于是,旅行社一紙訴狀,將出租汽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其因游客滯留而發生的經濟損失,并退還已收取的租車費。 法庭經審理查明,此糾紛基于旅行社與出租汽車公司之間的車輛租賃合同關系而產生。2003年9月17日,8名游客要乘坐當日12時20分的飛機返回南寧。當日上午9時40分,按照旅行社指令,司機駕駛該車送游客前往首都國際機場。途中,旅行社導游沒有陪同游客前往機場,司機選擇機場高速輔路,游客因未按時辦理登機手續而誤機。另,司機駕車出發前,旅行社給付了租車費,該租車費不含機場高速通行費。 法院認為,本案中,司機選擇機場高速公路或機場高速輔路,都可以到達首都國際機場,從經濟和效率考慮,常人并無法區分哪條線路系最佳路線,故無法要求司機認定機場高速公路是最佳的行駛路線。由于在出發前,旅行社預付的租車費中未包含機場高速通行費,雙方未對選擇哪條路線作出約定,旅行社也無證據證明其途中要求司機選擇機場高速公路,因此,出租汽車公司不構成違約,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業內人士指出,旅行社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應強化自身的合同意識和責任意識,在與他人訂立的合同中,為游客的行程以及其他的每一個細節都作出周全的考慮,切忌把為游客考慮的責任強加在合同相對人身上。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作為合同訂立主體,應盡量考慮細化合同條款,明確雙方責任,做到防患于未然,并且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從事民事活動,這樣才能得到及時有力的司法救濟。(崔曉林) 作者:崔曉林 (來源:本站原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