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賠償條款是否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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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7日 13:05 南方日報 陳戈 方蓓蓓 | |||||||||
新聞背景 近日,記者不斷接到消費者投訴,稱他們在入住一些賓館酒店時,因不慎損壞房間里的物件,遭遇高額索賠,賠償金額甚至高得離譜。由于這些賓館酒店均在《住客須知》中自行制定“損壞酒店物品賠償標準”,且堅稱“明示”在先,賠償不打折。而消費者則質疑,退貨都要扣除折舊費,憑什么賓館酒店的物件不能按折舊后實價賠償?
今年“五一”黃金周期間,家住廣州的王先生一家到廣西某地旅游,住在當地的一家三星級酒店。其兒子在房間玩耍時不小心摔壞了賓館的電話機。事后,王先生主動找工作人員說明情況,賓館要求王先生賠償250元人民幣。王先生對此表示不同意,他認為這樣一個普通話機在市場上最多賣100元,而且還用了這么久,他不能接受酒店提出的賠償金額。 賓館工作人員隨后向王先生出示一份賓館的《住客須知》。在其中所列的賠償清單中,王先生發現,賠償金額普遍偏高。損壞一個普通的茶杯要賠30元,燙壞賓館地毯要賠200元,摔壞房間的電話機要賠250元,市場價不過10多元的普通毛巾,在這里要賠50元。王先生認為這樣的賠償很不合理,與賓館交涉多次無果,最后還是被賓館方面在住房押金里扣掉了賠償款。 針對讀者的投訴,記者昨天走訪了廣東省多家賓館酒店,發現幾乎所有賓館酒店都有《住客須知》條款,而且都明確規定相應的損壞賠償金額,有的正如王先生投訴的情況類似,存在賠償金額偏高現象。 那么,對于賓館酒店業規定的物品賠償條款,究竟應該怎么看,這種條款到底有沒有約束力,旅客損壞酒店物品,又應該怎么賠呢? 摔壞一只普通的茶杯賠30元,地毯被煙頭燙出個小洞賠200元,摔壞房間電話機賠250元,打壞房間的落地燈賠500元。面對賓館酒店業的種種“行規”條款,消費者不慎“違規”卻只能徒嘆奈何…… 酒店說法:硬性索賠的酒店不多 接受記者采訪的賓館酒店均認為,《住客須知》是合理的,目的是為了提醒住客要愛惜酒店物品,同時也為了減少事后糾紛。至于賠償問題,他們認為,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但酒店會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合情合理”作出處理。 廣州遠洋賓館市場銷售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關于賠償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住客損壞的物品可以修復,將相應賠少點;如果物品無法修復,住客則必須按照《住客須知》規定的價格賠償。《住客須知》在每一間客房都有,目的就是要告知住客小心,以避免不必要的花銷。而酒店并不是想通過這個高價賠償來賺錢,而是提醒住客要愛惜賓館物品。但事實上,不管損壞程度輕重,硬性讓住客按《住客須知》規定的價格賠償的賓館不多。 廣東全球通大酒店有關人士認為,賓館酒店的東西一般較之同類物品的市場價高出不少,他們在選購商品時會選擇質量較上乘的物品。除此之外,賓館還給予這些物品較多的維護和保養。所以,損壞了賓館酒店物品并不能簡單地以市場價衡量,里面還包含著服務的費用。但該酒店也表示,如果物品損壞不很嚴重可以適當減少部分賠償費用。 消費者認為:賠償金額應該合情合理 消費者普遍認為,《住客須知》是不合理的,他們表示不能接受按規定的價格賠償。如果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一定會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廣州某媒體工作者小朗告訴記者,《住客須知》根本就不合理。如果賓館酒店對一個電話機開出一萬元的價格,我們也要照賠嗎?而且損壞東西大都是不小心,按市場價賠償已不算合理了,照理還應該折舊。如果賓館酒店硬要是按《住客須知》規定高額賠償,他表示,一定會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甚至利用法律手段上訴。 正在讀大學的方方也認為,這種賠償規定不合理。雖然賓館酒店也有苦衷,比如說損壞了很難買到同樣的物品等等,但住客也不是有意損壞房間物品的。如果不小心犯錯就被狠罰,以后誰還敢住這里? 律師觀點:“須知”純屬“霸王條款” 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梁律師告訴記者,《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賓館所制定的《住客須知》屬于格式合同條款。盡管在住客的行為上,雙方存在著合同關系,但這個《住客須知》是賓館單方面制定的,而且與現在的市場價相距甚遠,因此有欠公允,屬于無效合同,也就是屬于我們常見的“霸王條款”,它對住客缺乏約束力。 梁律師認為,住客不必按照“須知”里面的規定進行賠償,而應該根據賓館酒店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現值)賠償。這有兩種方式,一是買回同樣的東西;二是按物品當時的賬面價,除去一定的折舊費進行賠償。如果可以的話,最好選擇前者,因為所謂的折舊費很麻煩,還必須找資產評估機構定價。 消委會提示:格式合同對消費者不利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住客須知》這種硬性的賠償方式確實不合理,住客應該按照物品損壞的實際價值賠償。對于《住客須知》,一般都制定有幾年歷史了,當時的物價和現在肯定不同,怎么能用作現在的“條款”呢。 另外,還要看損壞物品的責任在哪一方,如果因為賓館酒店擺放物品的位置不合理而導致損壞,或者住客自己不小心損壞,處理的方式都不一樣。但有一條是一樣的,就是營業者不可以根據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利的事情,這有悖于“消法”。 本報記者 陳戈 通訊員 方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