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本不應多長“心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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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6日 09:08 新京報 | |||||||||
6月14日《人民日報》以《應對食品安全:消費者應多長“心眼”》為題,報道了由于接連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讓消費者惴惴不安。長沙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有關人士認為,應對食品安全問題,也需要消費者多長幾個“心眼”。 這個提醒無疑是善意的。而讓消費者僅憑“長心眼”就分清商品真假、偽劣,有點勉為其難。
過多的提醒消費者“長心眼”,說明現在部分消費環境已相當惡劣。對此有關部門已經“查不勝查”,顯得無能為力,只有告誡消費者:“小心,再小心”,期望消費者能夠“自救”。 事實上,需要對市場上的消費品“加小心”、“長心眼”,規范市場行為只能是專業職能部門,而不該是消費者。使每一件商品讓消費者放心購買是職能管理部門的責任。有關部門讓消費者“長心眼”,實質上是將其應負的職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而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3條卻規定:“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很顯然,這種表述本身就有失公允。因為商品或者服務只有在購買后才能使用、學習,不可能先使用、學習然后再購買,消費者很難在購買消費品前就“掌握”并“正確使用”該產品。 說穿了,消費欺詐問題的根本解決,只能依靠建立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依靠執法者的嚴格執法,維護公平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來實現。對此所有的專責者都必須“守土有責”,不能給偽劣產品留有生存環境。誠信的消費環境在本質上是一種公共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加以精心營造、小心維護。只有這樣,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才是簡單、高效、和諧、安全的,才不至于總是要求消費者多長“心眼”。這也是市場體系正常健康運轉必要的前提。 □李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