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商“爭吵”中用卡人的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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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4日 07:24 新華網 | ||||||||||
劉以賓 深圳的銀行卡手續費之爭引起全國范圍的高度關注,盡管政府部門已介入,但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僵局似并未徹底打破。有評論認為政府不宜介入;而我認為,政府充當一下“勸架人”未嘗不可,但不能以壓服某一方的方式平息“爭吵”。
仔細看去,可在“爭吵”中發現一個頗為有趣的現象:雙方在手續費比例問題上似乎已找不到可以協商的彈性空間,只要這個比例往哪邊稍許移 動,就會導致一方“虧本”。如此,明顯違背交易的一般規律。 記得有經濟學家這樣描述交易的意義和特征:交易意味著福利的增加,交易對雙方皆有益,任何交易價格都有一個較大的空間,交易因此容易達成。在交易價格上則有“滿意即最佳”的說法。關于交易價格空間,其下限是供方成本,上限則是需方自己生產這種商品的成本。 假如深圳銀行界與46家商戶在圍繞銀行卡服務的交易中真的已找不到價格協商的空間,只能說明銀行卡的推出得不償失,或者說這種“商品”的成本收益嚴重倒掛。 從世界范圍的金融服務實踐和商業發展趨勢看,這種判斷從根本上是不成立的。在銀行卡服務形成的交易中,其價格(手續費比例)空間肯定存在,關鍵是雙方是否把自己的所有收益全部計算在內,同時,是否在立足尋找一種雙方收益的公平點。誠然,公平只能是相對的。 也許在這場“爭吵”中,雙方均忽略了第三個重要的“交易主體”,即用卡人。與采用現金付款方式相比,消費者刷卡付賬的額外收益是很明顯的,例如免去了攜帶現金的諸多不便,免去了現金被竊、被搶的風險以及可能持有假鈔并在支付中遇到麻煩的風險等等。 既然消費者使用銀行卡得到了好處,按說也應向這種支付工具的提供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使消費者支付0.1%的手續費,商戶便可將費率降下來,僵局也許立即打破。而現實的情況是,用卡人不僅不需為刷卡付手續費,甚至可通過持卡消費“積分”或其他鼓勵措施得到某些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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