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掛失機票一年后才退款”規定受質疑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8日 11:47 東方早報 | |||||||||
溫州女士:民航為防冒退機票,將“查驗過失”全部轉嫁到了乘客身上 東方早報駐浙江記者 施\陳彤瑩 因為無法接受目前國內各航空公司“丟失機票掛失,1年后才能退款”的規定,溫州的任女士日前將國航溫州營業部訴至溫州鹿城區工商分局。
4月底,任女士丟失了的一張5月1日從溫州飛往重慶的機票,票價為1410元,售票方為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溫州營業部。當她去補票時,工作人員表示,機票丟失不能補票,只能掛失后重新購買,掛失的機票須在1年后退款!白约河蒙矸葑C登記購票,營業部應有記錄,為何要這么久才能退款?”任女士頗有些困惑,為此,她跑了3趟國航溫州營業部,得到的答復都一樣。 為進一步證實,記者又撥通了東方航空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95108,接線小姐的回答與國航的解釋如出一轍。她同樣強調,這是民航總局規定的,所有航空公司都一樣。 民航:限期為一年 防機票冒退 按照國航溫州營業部的解釋,1年后退款是民航總局的規定。1985年制定、1996年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中規定,客票遺失后,旅客應及時提供證明申請掛失,售票點應及時通告有關承運人。經查證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在客票有效期(1年)滿后的30天內辦理退款手續。對票款退還期限為1年,該營業部的解釋是,在這期間,即使錯過航班也可改簽或退還部分票款,因此,遺失的機票可能被冒用或冒退。且機票銷售常委托代理人進行,如果代辦點不負責任,機票很可能會被冒退。 消費者:乘客負全責 規定有問題 但任女士對國航的說法并不認同。她說,不論是坐飛機還是退機票,都要憑有效證件,民航又有“黑名單”,杜絕冒用冒退并非難事。她認為,認真核驗旅客,防范機票冒用冒退是航空公司職責所在,即使存在難度,也不能將航空公司的“查驗過失”全部轉嫁到乘客身上,“民航這個規定本身就存在問題”。 律師:掛失即合同 應立即退款 1年后才能退款的規定到底合不合理?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立貴律師認為,這有違《合同法》的原則。顧客購買了機票,就與航空公司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接受了掛失申請,就意味著雙方解除了合同,應該把款項退給消費者。浙江浙經律師事務所何松慶律師表示,這一事件引出了“服務機構在服務中如何選擇立足點”的話題:“政府、企業在制定執行政策時,立足點應在何處?是更多地考慮自身方便,還是一切圍繞服務對象?” 截至記者發稿時,任女士還沒有拿到機票退款。國航溫州營業部工作人員表示:“我們作為執行者,只有執行上面的規定”。但據記者了解,該營業部在任女士重新購買機票時,給了5折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