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視打假的立足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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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5日 11:36 瞭望東方周刊 | |||||||||
阜陽劣質奶粉殘害兒童生命事件引發消費者對國產奶粉行業的信任危機;余波未了,大小超市出售的毒粉絲令消費者心驚肉跳;未等毒粉絲被全部清除出貨架,毒米酒又在廣州毒死了9名消費者…… 央視《每周質量報告》開辦時間不過半年光景,其收視率迅速逼近《焦點訪談》。有機構抽樣調查確認,相當數量的消費者、較規范的大商家都在收看這檔節目,有的打假職
被《每周質量報告》鎖定的受監控食品類商品,幾乎都存在安全衛生隱患。今春以來看似集中暴發的食品安全衛生危機,其實并非孤立,它系中國食品安全衛生長期被“忽略”被積累之問題的階段性暴發,也是國家多頭管理的食品安全衛生體系所呈現的諸多問題的一次階段性暴露。 民以食為天。中國的老百姓還無法做到普遍地吃好,但有權要求普遍地吃個放心。不管社會各界尤其是監管部門是否愿意正視,食品安全已成為國家公共安全體系的另一根脆弱神經。這是政府經去年的非典磨難后最不愿意看到的。而整個消費群體特別是收入不高的大多數消費者則身受其害。 打假已經打了20多年,以往打假,我們的立足點主要定位于整治市場秩序。假冒偽劣大面積蔓延,一些職能部門不是檢討反思“執法不作為”,而是片面強調“地方保護主義”作祟,甚至還有把假冒偽劣肆虐歸究為發展市場經濟所必然相伴相生的“副產品”。 但這是大錯特錯的!市場經濟的詞典里絕沒有“地方保護主義”和“假冒偽劣”詞條的合法位置,它們絕不是發展市場經濟必然會帶來的“副產品”。否則,從邏輯關系著眼,中國就沒有必要搞什么市場經濟。 今日,“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已經入憲,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打假的立足點和出發點,義無反顧地把保障人權作為打假的根本目的。人權是抽象的也是具體的,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公民的健康安全權利屬于生存權的重要部分。所見,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利,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利,此乃國家應有之義,也是政府當負之責。 亞當.斯密在堪稱近現代經濟學奠基之作的《國富論》中,形象地把政府比作社會和民眾的“守夜人”。這個比喻用經濟學的學理,回答了社會和民眾為何需要組建政府,為何需要設置各種行政和司法機構并由納稅人奉養——不就是圖個確保經濟與社會能有序運行,民眾能平安快樂地生活嗎?但是,對此比喻,中國有些人和有些部門至今仍不太樂意接受——很不以為然,聲稱“我們所做的事情要多得多”。此話不能說不占理,可如果連謀求社會太平、確保民眾安康這一設置政府機構的最低要求都保障不了,做再多的事情,其意義又何從體現? 時至今日,“我們已經初步建立起市場經濟框架體系”,于打假而言,我們也已基本織就了專事打假的法律法規網和配套的行政規章網。除了龐大的司法隊伍,屈指算下來, 至少有10個政府職能部門經法律授權擁有打假的職能和權限,并由納稅人奉養著一支人數以百萬計的行政執法隊伍。司法與行政兩大體系,兩支堪稱“世界之最”的執行隊伍,面對一宗宗、一片片觸目驚心損害民眾安康甚至殘害民眾生命的制假惡行,應該反思怎樣才能有更大的作為。 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所倡導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新的施政理念正向政治、經濟與社會的各個領域“滲透”。以此“打底”,從去年下半年始,各地相繼出臺各種“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上個月,《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又公布施行,詳陳黨政領導干部應該引咎辭職的9種情形。依“暫行規定”,4月份以來,已有一批官員因對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負有直接或領導責任而丟官。對號入座,大范圍的惡性假冒偽劣(尤其在食品生產銷售環節)事件理當屬于“嚴重危害社會和民眾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除了依法抓捕和懲處制假、售假的直接責任人,是不是也該對“執法不作為”的官員施行“責令辭職”?情節嚴重的是不是還該動用刑法條款,以瀆職罪起訴之?譬如,阜陽劣質奶粉殘害兒童生命,廣州毒米酒毒死消費者,龍口粉絲、四川泡菜大面積大批量使用致癌化學物質事件,是不是也該追究當地官員的監控失察、失職之責?至今,人們還罕聞“行政問責”擴大到打假層面,這是不能不讓人遺憾的。 從生存權保障重新審視打假,從生存權保障系政府當負之責出發,當前及今后一個階段的打假,尤須先打“執法不作為”。如此做起來,中國延續20多年的打假不但沒有根本性遏制于今反而為烈的不正常狀態,當會有一個較大的改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