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酒”受害者能否得到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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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0日 10:41 南方周末 | |||||||||
相關專題:廣州毒酒事件、食品安全問題冰凍三尺 本報見習記者 王小飛 5月11日晚,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梅田村村民段董樹,因飲用有毒散裝米酒而身亡,成為當前備受海內外關注的廣州毒酒致人死傷事件中死亡的第一人。
有關部門現已查明,導致段董樹等人死傷的“毒酒”,是不法商人在地下作坊以工業酒精勾兌而成的。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檢測,段董樹就是死于甲醇中毒。 截至記者發稿,廣州地區已確診甲醇中毒死亡者11人,住院治療的多達56人。 5月17日,段董樹的遺體被火化。在此前后,段董樹的女兒阿芬(化名)及全家人一直在考慮一個問題:“我們能不能得到足夠的賠償?” “我父親只有59歲。”阿芬告訴記者,“我們要通過法律來追討賠償。” 在“毒酒事件”發生之前,媒體已先后曝光了“毒火腿”、“毒粉絲”、“假奶粉”等一系列有毒食品害人事件。而阿芬所提出的上述問題,也正是這些事件中的許多受害者及其家人心中的疑問。 “消協”愛莫能助 帶著阿芬的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武高漢副秘書長。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請求消協調解,是消費者的5條維權渠道之一。 “5條渠道是平行的,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采用的方式。”武高漢說,“如果消費者向消協投訴,消協有義務受理。” 根據規定,消協有依法調解的權力,但其前提是當事雙方自愿,“都同意消協當這個‘和事佬’”。而且,也只有雙方都同意接受調解結果,消協的調解才算成功。消協既不能強行調解,又不能強制雙方接受調解結果。 具體到對“毒酒事件”的投訴,武高漢認為,因為侵權后果非常嚴重,賠償的具體情況也將非常復雜。 “這不是一雙鞋襪的修退換的問題,而是一種‘侵權性糾紛’。”武高漢說,“其傷害程度與賠償額度直接聯系,證據的搜集、事件性質的認定等等都相當嚴謹。在這方面,消協處理起來客觀上是有困難的。”因此,在當前的情況下,阿芬的賠償請求,一般是要通過司法途徑才能解決的。 更重要的是,消協所能處理的糾紛的侵權主體,一般指的是假冒偽劣產品的制售者,而阿芬除了要追究毒酒制售者的侵權責任,還要追究監管者的行政責任。 “理論上,消費者應該有問責行政機關的權利。”武高漢認為,“行政機關無論是‘不作為’還是‘亂作為’,如果損害了民眾利益,且證據確鑿,那么,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的同時,還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缺一不可。”不過武高漢同時又表明,這個看法,只是他的“個人觀點”,而且“這種觀點也是有爭議的”。 從武高漢的分析來看,對于阿芬的賠償要求,消費者協會似乎有點愛莫能助。 向“不作為”部門索賠勝率低 如果“毒酒事件”的受害者本人或其家屬向肇事者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北京勞爾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博士生侯仰坤律師認為“這是沒有問題的”。但他同時又指出,假如肇事者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阿芬等人通過這種方式實際上得不到多少賠償。 阿芬試圖以行政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向其提出賠償要求。對此,侯仰坤認為,這在“理論上”也是可以的,但實際上“立案的可能性極小”,因為行政訴訟法并沒有將不作為列入可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范圍之內,國家賠償法也沒有將由于行政不作為而損害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情形列入賠償范圍。 “退一步講,即使法院對阿芬狀告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訴訟立案了,她勝訴的可能性依然微乎其微。”侯仰坤說。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博士生張鵬則具體分析了阿芬在訴訟中可能面臨的困境: 首先,毒酒致人死傷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之間的聯系并不明顯,即使是“沒有瑕疵”的行政行為,也不能百分之百地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 其次,雖然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但是,這些機關可以輕易地證明自己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甚至反而能夠證明自己“工作做得相當不錯”。因為,行政不作為的界定,目前即使在法學界都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而在實踐中,由于我國對行政機關職責的界定相當模糊,何為“作為”,何為不作為,也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這就造成行政相對人難以監控行政行為,更遑論以不作為為由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 “應該將行政機關的職責明晰化、公開化,使之達到社會可觀察、可監督、可認定的程度。這樣,行政相對人才能順利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張鵬說。 寄望“行政補償” 5月17日,廣州市市長張廣寧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提出,對于毒酒事件,當務之急,要一手抓清理,控制事態蔓延;一手抓對不法分子的處理。他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13點意見,其中就包括一條:“監察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包括追究負有監管職責的責任人的不作為行為。” 這令阿芬感到欣慰,但她同時又表示:“即使制裁那些不作為的政府工作人員,但如果我們得不到賠償,還是不太公平。” 而張鵬則認為,現實并不至于令阿芬完全失望,因為她還可以期望獲得“行政補償”。 據張鵬介紹,“行政補償”不同于“國家賠償”:前者指的是國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行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給予補償的法律救濟制度;后者則是國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給予賠償的法律救濟制度。 張鵬認為,當社會主體在權益受到侵害,又無法追究責任人(也就是說,責任人無法確定,或者責任人無力賠償)時,由國家出面給受害人一些補償,以“幫助”和“安慰”受害人,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也是“行政補償”。 據了解,近年來,一直有學者呼吁盡快制定《行政補償法》。不過,雖然目前我國尚缺少整體的、規范化的行政補償制度,但仍然存在著一些類似于“行政補償”的實踐,例如有些地方發生食品安全方面的惡性事件后,當地政府會給受害者一些經濟“補償”。 當然,這類“補償”的金額,一般都不會太多,相比較于廣州毒酒事件中像段董樹這樣的死者和其他身體嚴重受損的傷者,以及阜陽害嬰奶粉事件中失去生命或可能留下后遺癥的“大頭娃娃”們所遭受到的傷害,確實顯得很不“足夠”。但在當前的情況下,這些受害者及其家人也只能寄望于政府能給予這樣一種“幫助”和“安慰”。要想徹底改變這個現狀,“有待于國家法治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