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北京分行補交通卡收費100元被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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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4日 08:05 北京晨報 | ||||||||||
晨報訊 (首席記者 趙中鵬 記者 代小琳) 就在本報一個月前曾報道本市一律師以工商銀行收取10元掛失費為由將工商銀行告上法院后,昨天,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又被司機喻先生告到宣武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此項收費為不當得利,退還他在辦理牡丹交通卡補卡時繳納的100元補卡費,并停止此項收費標準。 緣起
補辦交通卡繳費100元 去年7月,原告喻先生的牡丹交通卡丟了,去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宣武支行補辦時,銀行收取了他100元手續費。一般補辦別的卡也就幾元錢工本費,可補辦一個交通卡怎么就這么貴呢?喻先生越想越別扭。 牡丹交通卡是每一位北京司機必備的。喻先生認為,因為交通卡是一張專用卡,有了交管部門的強制性規定作為后盾,這種壟斷正是高收費的原因。 求證 補卡費有否收費標準 工商銀行收取補辦牡丹交通卡的費用到底有沒有依據呢?喻先生事后了解到,工商銀行的這一收費標準并沒有報經價格主管部門北京市發改委審批。2001年,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頒布了《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單獨收費的IC卡,因丟失、損壞等原因要求補發的,可按照工本費向用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根據應用范圍和價格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喻先生認為,牡丹交通卡作為工商銀行與北京市交管局聯合發行的不單獨收費的IC卡,應執行這一規定。 辯論 補卡費是否由市場調節 4月15日,喻先生一紙訴狀將工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告上法院,提出退費主張。昨天,宣武區法院廣外法庭公開審理了此案。 針對喻先生的質疑,工商銀行表示,牡丹卡收費辦法是1999年根據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費發卡等情況制定的,而國家發改委的辦法是2001年出臺的。在此之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IC卡的收費作出任何規定。2001年頒布的《管理辦法》沒有對之前IC卡應如何收費作出規定,也沒有對原有收費辦法具有溯及力的規定,北京市有關部門也從未對本項收費提出任何異議。因此,牡丹交通卡的收費問題不屬于辦法調整的范圍。 另外,工商銀行認為,物價法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之外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牡丹交通卡的定價是企業的一種自主定價行為,因而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 審理 雙方不愿接受調解 喻先生坦言:“我打這場官司,并不是為我一個人,我希望工商銀行退還從1999年開始收取的所有補卡費,并立即停止執行這一補辦收費標準,并向有關部門報批補辦收費新辦法。”對于喻先生的主張,工商銀行表示無法接受。雙方在法庭上沒有達成和解。 關于銀行卡的收費是否屬于“霸王條款”一事,社會各界一直存在爭議。業內人士認為,銀行提高服務質量,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這也是解決這一類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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