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法院不支持“知假買假” 職業打假遭遇紅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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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6日 18:44 新華網 | |||||||||
長沙職業打假人喻暉告長沙普爾斯馬特經貿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一案昨日在開福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喻暉“知假買假”后的“退一賠一”請求。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 2003年8月8日到12日,喻暉在長沙普爾斯馬特超市二樓一個叫“華倫天奴南北行”
柜臺先后購買了11個品種的進口高檔化妝品,一共花費了10497元。后經多方核實查對,發現這11種化妝品均屬“三無”產品,其中還有假冒和盜用國家衛生部批文的假冒偽劣產品。去年8月14日,他向該超市要求按《消法》第49條的規定返還貨款并給予一倍的賠償,遭到拒絕后,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論焦點:“知假買假”是不是消費者行為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圍繞著兩個問題展開。一是,原告喻暉的行為是不是《消法》所界定的消費者行為;二是,該涉假化妝品是超市內的經營戶售出,該超市有沒有責任。被告律師王曙認為,我國《消法》所保護的只能是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的消費者。而喻暉在5天時間內大量購買涉假商品的行為屬于“知假買假”的牟利行為。喻暉則反駁,“職業打假人”只是一種社會身份而非法律概念,自己購買商品的時候同樣是個消費者。對于超市的責任問題,被告律師認為這些商品是由超市內獨立經營的商戶售出,一切責任應由該商戶承擔。而原告方則堅持認為應由超市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不支持“知假買假” 上午12時,法庭的調查和辯論程序結束,在法庭調解程序中,由于原告堅持索賠雙方談不攏而調解未果。法庭正式休庭合議。下午1時許,3位法官返回法庭,審判長張虎宣讀了判決書,法庭認為原告喻暉連續5天共5次在同一柜臺購買涉假商品,除第一次可以認為是消費行為外,后面4次的購買行為不能認定為消費行為。同時,被告超市中商戶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該超市應該承擔責任。因此判決被告對原告在去年8月8日第一次購買的3000元偽劣化妝品除退款外還應付出3000元的懲罰性賠償。而原告后面4次購買的7497元化妝品可退款,但不能得到一倍的賠償。這個判決是長沙法院首次確認“知假買假”行為不是我國《消法》保護的消費行為。 職業打假面臨考驗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賀曉輝律師認為,我國《消法》所稱的消費者確實界定在“為生活消費而購買”的范圍內,目的是為了與社會生產、經營中的買賣相區別。而職業打假是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社會新生現象,由于其特征更接近個人消費行為,一直以來也是以適用《消法》為主。現在法院對這種行為的法律界定正在改變,將對以后的職業打假行為產生不小的影響。(胡益虎李廣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