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律師的合謀 按揭購房律師費不應消費者承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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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5日 07:43 中國青年報 | |||||||||
尚德琪 由銀行指定的律師,為維護銀行的利益而努力,但是律師費卻記在了消費者的頭上。稍有點常識的人,都覺得這是不可能的事。但是,家住北京市天通苑6區的一位住戶,在清理自己按揭購房的票據時,就發現了這樣一筆律師費。
通過按揭方式購房的消費者,趕快回去翻翻吧,說不定你也掏過這樣的冤枉錢。因“204條購房合同”而聞名的房地產維權律師秦兵稱:“全世界都沒有的情況,在中國不但有,而且大規模普及。” 為什么會發生這種事情?我想到了購房者的地位。消費者要買房子,但是沒有那么多錢,于是就得向銀行貸款。銀行借錢給買房子的人,自我感覺就成了買房者的“救星”。不論是誰,一旦把自己放在這種有利的地位上,很自然地就會理直氣壯起來。 為什么不該發生這種事情?我想到了銀行的利潤來源。人們習慣上認為銀行是有錢的地方,不過,大多數情況下,指的都是存款。雖然存款不是銀行的,但銀行可以拿著這些錢去賺錢。賺錢的渠道就是給需要錢的人借錢,然后收取利息。因此,借銀行錢的人,其實是銀行的“上帝”,他們是銀行資金的消費者,是為銀行帶來利潤的人。 但是,借給什么人得銀行說了算。銀行請律師審查房貸戶的資信等,就是為了把好這一關。把這一關的目的,不是看借錢的人需不需要錢,而是看銀行的利潤會不會受到影響。 誰請的律師,律師就為誰說話。同樣,誰請的律師,誰就該付費,這是當事人的應盡之責。所以,銀行請律師維護銀行的利益,那是天經地義的,但是,讓消費者付費就有些不合理了。 從另一個角度說,如果律師是銀行請的,他就應該收銀行的錢。否則,就一定“另有所圖”。據說,銀行審核購房者資信狀況的業務,已經造就了一大批的“富翁律師”。同樣,如果律師拿了消費者的錢,就應該替消費者服務。否則,就是“吃里扒外”,背叛自己的當事人。 銀行方面有一種解釋是這樣的:因為銀行的審貸員不夠,所以聘請了律師;因為銀行承擔不起請律師的費用,所以就推給了購房者。 這里的荒唐是顯而易見的,而惟一能讓人理解的一點就是“人多力量大”。消費者確實存在著這種心理:相對于房款來說,律師費幾乎可以忽略,所以沒有幾個人真正在乎。但是,卻很少有人算這筆賬:每個人的律師費集中起來,卻是一個相當可觀的數字。 如果說按揭購房者請律師是必要的,那么也應該由消費者自己來請。銀行方面說,他們擔心消費者與律師勾聯,出示虛假資信證明。但是,消費者為什么就一定要相信銀行請的律師呢? 我的推測是,銀行給律師提供了賺錢的機會,律師就不好意思再向銀行伸手要錢。于是,在銀行與律師的合謀下,消費者就成了真正的冤大頭———作為銀行,這筆錢你不應該讓消費者出;作為律師,你不應該從消費者那里拿這筆錢。 這種建立在“資金霸權”基礎上的“雙贏”,到底還有多少生存空間,到底還能走多遠,確實是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