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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上報藥品情況 瞞報藥品不良反應罰三萬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9日 07:44 北京娛樂信報

  據新華社電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區、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其中新的或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須及時報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布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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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要求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及時報告新藥監測期內藥品引發的所有不良反應,以及新藥監測期已滿的藥品引起的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除醫療機構以外的藥品使用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無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未按要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匿而不報、未按要求修訂藥品說明書、隱瞞藥品不良反應資料的,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由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警告等處罰,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醫療衛生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移交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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