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中國消費者協會何以叫板銀行卡收取年費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9日 07:11 中國青年報 | ||||||||||
謝風華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銀行卡收取年費是“霸王條款”,“銀行以中國銀監會和發改委發布的《暫行辦法》來為收費做解釋也沒有道理”,消協還將“召開全國性記者招待會,力陳銀行的違規之處”。據說嚇得某銀行趕緊撤了銀行卡年費公告。
中消協能夠為了“消費者”的利益挺身而出,對作為改革舉措之一的銀行服務收費提出質疑,其勇氣理應受到稱贊。消協總是順應消費者的利益而動,消費者總是“大多數人”,為“大多數人”說話,必定得到擁護和喝彩。 但也有例外的時候:3月5日,300多名消費者把苦口婆心的南京市秦淮區消協給砸了,該消協只好請來110民警對付這撥“大多數人”。這一事件說明,“消費者”也是利益驅動的高等動物,“大多數人”的心愿和行為也有不合理的時候。 中國消協此次叫板銀行卡年費,不知道是否仔細考慮過這個問題? 我們有必要從技術角度分析一下該負責人的講話。 第一,消協自然是應該為“消費者”說話,但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定義并不明確。對于無償取得商品和服務的使用人,算不算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這些年來一直有爭議。四大銀行的銀行卡10年來都是免費大餐,消協能不能依據《消法》對這些免費持卡人實行如此主動熱忱的保護,目前尚不得而知。 第二,該負責人援引《消法》第24條認為,銀行以通知、店堂公告的方式更改協議是“霸王條款”。第24條的原文是這樣的:“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根據字面理解,店堂告示等所列內容是否有效,取決于該內容是否公平合理。銀行要為銀行卡服務付出大量的費用和勞動,無論是從市場經濟原理出發,還是從為持卡人提供更好更長久的銀行卡服務考慮,都有必要收取年費;持卡人為接受服務而支付適當的價款,也是完全公平的交易。因此,這樣的做法合法、合情、合理,也符合國際慣例。我們絕不能主觀地認為凡是讓消費者支出增加的條款就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在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以前持卡人從銀行免費獲得銀行卡服務的協議,恰恰是“顯失公平的”。 第三,該負責人之所以認為銀行以《銀行收費暫行辦法》來解釋也沒有道理,是因為他認為,雖然主管部門給了銀行收費的權利,但銀行既然在客戶辦理借記卡時沒有收費,那就等同于放棄了這個權利。筆者以為,銀行確實是放棄過這種權利,正因為如此,四大銀行都沒有追收以前的年費。但“曾經放棄”并不會導致“必須永遠放棄”的法律后果。銀行卡從免費到收費是銀行調整產品及服務價格的合法、合理的市場經濟行為,這和有線電視、自來水、管道煤氣等都可以漲價的道理沒什么兩樣。 不過,年費雖然收得有道理,但銀行在此項改革中確實有操之過急的嫌疑。實踐證明,改革總是需要對“既得利益”進行贖買,這么多“免費持卡人”形成的合力將是不可估量的,不進行必要的贖買將有可能影響銀行改革的進程。當然,這種贖買也只能是相對的補償,否則就不是真正的改革。如果在實行收費制后對老持卡人采取繼續免費一年等優惠措施,相信改革的阻力會小得多。(作者現就職于農行湖南分行營業部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