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告商評委被駁 永和大王暫度商標危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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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7日 08:29 京華時報 | |||||||||
本報訊 (記者 楊文學(xué)) 今年1月7日,香港居民林麗珍指控“永和大王”商標不合法,要求撤銷對“永和大王及圖”商標的注冊。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一審認定“永和大王”注冊合法,這意味“永和大王”暫時度過商標危機。 庭審中,林麗珍提出了應(yīng)撤消商標的三個理由。她認為“永和”是鄰近臺北的一個市,“永和”是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地名,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
法院認為,“永和大王及圖”整體上與作為地名的“永和”不同,且“永和”在漢語中是有一定含義的詞語,可以獲得注冊。同時,“永和豆?jié){”在臺灣被較多使用為中式快餐企業(yè)的企業(yè)名稱或其組成部分,不能證明“永和”已經(jīng)成為表明豆?jié){產(chǎn)地的地理標志。對于林麗珍訴稱商標具有不良影響也無證據(jù)可證明。據(jù)此,法院作出維持商評委裁定的一審判決。 據(jù)了解,早在1998年8月,林麗珍曾向國家商評委提出撤銷“永和大王及圖”商標的申請,但被駁回。2004年1月7日,林麗珍將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告上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