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稱經營者無欺詐行為無需“退一賠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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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7日 07:08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上海3月16日電 (記者 龔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就審理“知假買假”或“誘假買假”賠償案件明確原則意見:經營者對故意購假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對“知假買假”或“誘假買假”的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 作出此項規定,是由于近期上海部分法院在審理消費者賠償案件中發現,“職業打假”案件多達100余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此次明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退一賠一”責任的范圍———僅限于經營者存在“欺詐”的情形。欺詐行為的構成,除有經營者的欺詐故意外,還要求經營者的欺詐與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營者對“知假買假”或者“誘假買假”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不適用“退一賠一”責任。但是,經營者如果無法證明消費者存在“知假買假”或者“誘假買假”的行為,則應當認定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適用“退一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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