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消法》首次細化 若干規定替消費者說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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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6日 08:13 北京娛樂信報 | |||||||||
信報訊 (記者 吳煥 吳鵬) 消費者“索賠難”堅冰即將打破。昨天晚上,央視3·15晚會現場發布了《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全文,這是對已經施行了1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次細化。 據悉,《若干規定》共六條,第一次對經營者作出的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缺陷、格式合同、售后憑證、郵購商品以及經營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規定:經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應立即停止銷售或服務,并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并告知消費者;經營者擬定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增加消費者的義務;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法定權利等內容;消費者索要發票的,經營者不得以收據、購貨卡、服務卡、保修證等代替;經營者以郵購、電視直銷、網上銷售、電話銷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否則必須退回貨款,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通訊費、郵寄費等合理費用;經營者在消費者有證據證明向其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并且兩次以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有關部門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處罰。 中消協有關人士評價,《若干規定》出臺后,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具有操作性,便于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糾紛和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侵權案件,更加有利于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