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消費陷阱:誰讓購房合同如此霸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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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3日 17:03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3月13日電(記者 徐壽松) 買房是幸福的,買房又是痛苦的。當面對合同,多數買房人一如敗軍之將,站在談判桌前只有簽字畫押的份,毫無商榷討論權之時,人們不禁困惑:在號稱“公平”的市場經濟中,購房合同何以能如此霸道? 律師許松的兩次購房經歷,凸現“市場失靈”下的公道不行。
“2002年6月,朋友買房,托我幫忙把把合同關。按道理,像房產這樣的大宗交易,開發商應該提前幾天給買房人看合同。但事實上,買房人在付款簽約的時候才看到具體條款。我如約趕到售樓處,售樓先生遞過一式7份合同,雖是上海市房地局統一監制的標準預售合同,但一些原本由雙方約定的空白條款,全讓開發商給填上了。售樓先生翻開合同,往我面前一攤,說:‘簽字吧。’上百萬元的買賣,怎能看都沒看就讓簽字?我堅持先看條款。 “我逐一閱讀條款,那才叫顯失公平。譬如關乎物業根本的小區平面圖,雖然標準合同在提示條款里明定,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但利用補充條款,開發商將這一條架空,開發商在合同附件中補充規定:‘甲方擅自變更小區平面圖僅限于在現有已獲批準規劃建筑設計條件下增加住宅建筑’。其陷阱在于:只要不增加建筑,小區平面圖怎么改都沒事,原來規劃中的小區道路、綠化面積甚至會所都可以挪動位置,甚至不建。你說黑不黑? “至于面積,開發商更是處心積慮,欺人太甚。盡管政府監制的標準合同規定,房屋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應多退少補,但在補充條款里,開發商利用公用分攤面積做手腳,單方面搞出個‘雙方約定’:公用分攤建筑面積實測與預測‘超過0.8%以內(包括0.8%),總價不變。’公用分攤面積越多得房率就越低,買房人就越不合算,而開發商的利潤就越高。我朋友當時想買的房是100平方米,合同條款約定公用面積為10平方米。有了這補充規定,開發商完全可以不改變總面積,將公用面積擴大8平方米,套內面積相應減少8平方米。這對買房人而言,至少要虧5萬元。 “在整個34條合同條款和4條補充條款中,顯失公平的地方有7處,存在陷阱的地方不下20處。我當即向售樓人員一一指出,要求修改。售樓先生只撂下一句話,‘我們經理有交代,你可以不買房,但合同不會改,不管你說得多對’。沒有商量的余地,更無更改可能。就像是戰敗者在勝利者擬好的條約上,只能簽字畫押。因為房市一房難求,朋友猶豫半天,還是忍氣吞聲簽了那份‘霸王合同’。” 許松說,有了這次經歷,去年12月,他自己購房時,干脆找了一家熟悉的開發商,不再細看合同條款,“因為看了也白看”。 是誰讓房地產購銷合同如此霸道?許松律師分析,合同最講究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平等,但是,當尚未開盤,托人弄“房號”就像饑饉年代托人搞“肉票”一樣緊張;當排隊購房的長隊比當年搶購進口電器的還長時,供求比例嚴重失衡,開發商怎會與買房人平起平坐?而房產又是特殊商品,承載房屋的土地資源日漸稀缺,特別是城區的房屋不可能像其他商品那樣,在價格杠桿的調節下,很快達到供求平衡甚至供大于求——房地市場失靈了。市場上民事主體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取代了法律上的平等,一切維權便無從談起。在這樣的環境下,便難有公道,只有霸道。所以,即便是標準合同也會被開發商的補充條款架空。 解決的法子也不是沒有,譬如購房人集體聘請律師去團購理論上就是條解決之道。因為是批量購買,量大,購房人便加重了討價還價的籌碼;因為有律師,精通法律,合同中的陷阱條款會難以得逞。但現實問題是,在城市,特別是經濟發達的大城市,人口剛性增長,地皮剛性減少,房屋在源頭上受到資源性遏制,居于賣方市場的開發商自然有了沖天牛氣,在上海、北京,他們干脆“拒絕團購”。所以,要解決“霸王合同”,必先將房市恢復到正常的市場狀態下,否則,只能是隔靴搔癢。(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