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謝惠仁
張齊鳴與單位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月薪5000元。半年之后他被單位派往香港培訓,培訓前單位與其約定,服務期為3年。今年2月底剛好合同期滿,但尚有1年半的服務期,而此時,單位提出2年合同期滿后續訂的勞動合同,月薪降為4000元,張齊鳴則要求單位按原合同繼續支付5000元月薪,以致雙方引發糾紛。
事實上,黃浦、徐匯、楊浦的勞動、工會部門在近2年中至少接到了50多起此類涉及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而引發的糾紛。
昨天,當張齊鳴撥打勞動法苑咨詢熱線時被明確告知,按照本市勞動部門新出臺的《通知》,他可以照拿5000元的薪水。
據了解,該《通知》明確,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
據悉,《通知》還明確,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余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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