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滬上旅行社獲悉,從昨天起,受航空燃油漲價影響,各航空公司機票價格上浮3%。據此推算,不同航線的機票價格將上調少則數十元,多則上百元。旅行社老總們遇到了難題:旅行社和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時,是按照漲價前的價位,那么誰來為這一漲價“埋單”?
記者了解到,2000年民航總局出臺的《關于允許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費的通知》中規定:從2000年11月1日起,準予各運輸航空公司以上浮票價的形式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費。
航空燃油價格累計上漲或者下降10%時,國內機票的價格可以上漲或者下降3%。由于近期燃油價格一路走高,民航國內航線票價中“燃油加價”從11%調整為14%。大眾國旅有關人士告訴記者,目前航空公司對已經出票的機票,不再補收票價差額。因此,一些旅行社聽聞漲價的風聲后,迅速統計了已經簽訂旅游合同的游客數量,在漲價前紛紛要求航空公司出票,由此規避了此次漲價風險。但是也有一些旅行社未能及時拿到機票,面臨一個兩難選擇:如果自己承擔損失,代價不輕;如果讓游客來承擔,糾紛難平。
旅行社人士告訴記者,國內旅游線路的平均利潤已經下滑到了3%左右,而且一些長線旅游的成本中,機票占了70%~80%的比例。如果由旅行社承擔機票漲價部分,那么基本上就沒有盈利空間,有些線路可能還要虧損。春秋旅行社副總經理張秀智告訴記者,他們已經準備自己承擔這些損失。但是,也有一批旅行社人士提出,物價調整,屬于“不可抗力”,應該由游客承擔風險,由此與游客發生了爭執。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觀點是,民航總局《關于允許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費的通知》的文件早已公布,旅行社應當預見到機票價格可能會有幅度在3%的浮動,這個幅度應該屬于旅行社的經營風險,算不上“不可抗力”,在此幅度的上浮價格應該由旅行社自己承擔。(記者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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