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
國家立法兩年難產已有城市先行建立廣東政策正在擬訂
企業年金你有嗎?昨日,本版推出的報道《廣東正大力推行社區養老》中透露,企業年金制度將使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得以提高,成為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許多
讀者對此十分關注,紛紛來電咨詢。本報記者立即采訪了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有關負責人。省勞動廳的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廣東省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已經提上議事日程,相關政策正在擬訂中,全面推行為期不遠。
好處———可達養老金兩倍
企業年金制度的推行能給城鎮職工帶來什么實際好處呢?一位經濟學教授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我國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是58.5%,替代率是指退休金價值占退休前平均工資的比例。按照這個比例,廣東省的職工退休后,能拿到的基本養老金平均大約是700多元。如果企業能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積累的時間比較長,委托的運營公司經營狀況比較好,退休職工每月就可以在基本養老金之外多得一筆錢。如果企業年金建立比較早,比如說儲蓄到30年的,員工退休時領到的企業年金的收益,可能是基本養老金的兩倍。反之,有的職工是在快退休時才開始建立企業年金的,收益就少了。比如某建筑公司的企業年金制度是近幾年才建立的,其退休職工現在除了大約1400元左右的基本養老金外,從保險公司領到的企業年金收益就少許多,但仍有500元。
立法———歷時兩年仍難產
據了解,早在去年的8月23日,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進行的“中國企業年金制度和管理規范”研究就在北京舉行了成果報告會,研究成果約40萬字,對企業年金立法、方案和運營監管進行了研究和設計。該部有關負責人當時在會上透露,有關部門將出臺一項關于企業年金的法規,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參保覆蓋職工的范圍、企業和個人的出資比例、委托管理和監督機制、投資渠道和收益分配等具體問題。他表示,該法規經過一年多的征求意見,在關鍵性條款上已經沒有爭議。但是時隔已經一年有余,該法規千呼萬喚還是不見蹤影。據了解,從1991年首次提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問題以來,盡管經過了十多年的發展,目前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目前還不足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的6%。發展困難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基本法律支持體系、管理不規范、投資效益不佳和有一定投資風險、金融市場運行規則和程式不完善、缺乏有經驗的專業機構和管理人員等。
借鑒———深圳已全面推行
深圳的做法值得全省借鑒,企業年金制度目前已在深圳全面推行。深圳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25日印發的《深圳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方案》,涉及對象涵蓋了所有在深圳市注冊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具有深圳戶籍、藍印戶口的職工。
方案規定,各個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因經濟效益不同而有所區別。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的高低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個人的勞動貢獻直接掛鉤。企業經濟效益好的,可以多補充;經濟效益不好的,可以少補充或不補充。對于貢獻較大的職工,企業可以提高其補充保險比例。
方案還規定,企業應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實施情況。管委會由企業經營者代表、工會負責人、職工代表組成。
深圳市還成立了中國第一家事業法人的企業年金專業管理機構———深圳市企業年金管理中心,2002年1月成立。其前身為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從1997年起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為獨立法人事業單位,直屬于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至今已建立企業賬戶530個,員工個人賬戶35000個,受托管理資金4億多元人民幣。
前景———需要大踏步跟上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有關負責人還告訴記者,早在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就提出了“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1994年,《勞動法》用法律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2000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明確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遼寧省率先試點,深圳、上海、淄博等城市隨后陸續推出對企業年金的優惠稅收政策。
在社會已經迅速走向老齡化的背景下,企業年金制度的好處顯而易見。雖然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上出現停滯,但顯然已經有一些城市先行一步,初步建立起了自己的企業年金制度,敢為天下先的廣東省看來需要大踏步地跟上來。
名詞解釋: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就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它只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一個補充,是職工多層次養老保險的支柱之一。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而企業年金的建立則是有條件的:一是企業已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能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企業具有經濟承受能力;三是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國家還規定,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為了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年金,國家還在稅收政策上予以引導,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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